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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in_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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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户政法规的问题
请问什么样的情形下会"除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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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8-01-13 18:11 |
12191219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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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12191219在2009-08-28 17:43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固网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08-01-14 08:34 |
miin_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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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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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
不过出国二年就会被自动迁出户籍..
这也是除户的一种吗?
只要迁离原本户籍(比如:自立为户长)
这也是除户的一种吗?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8-01-16 20:13 |
kenken8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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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户和除籍是不一样的,除籍是因为死亡、迁徙(包括迁出不同的户政管辖区、住址变更、同址分户、出境二年的迁出境外、住居所不明经催告或无需经催告而被户政事务所迳为登记等)、丧失国籍等。除户为原登记的「户」除去,而另为新「户」或「绝户」,例如原户长迁出、住变、死亡、辞去户长而变更新户长等情形,就原来那一户的户籍登记而言即是除户;换言之,户内人口-- 即户长以外的人--户籍变动为除籍,而户长的变动就原户籍而言为除户。举例来说户长迁出后(户长一人或户长与其他户内人口),如果要申请原户籍资料,即为当时的除户资料;如果只是户内人口(户长以外的人)迁出、死亡、住变、同址分户等,就户政而言则仍是「原户籍的现户资料内」。不过要注意的是,如果到户政事务所请领全户户籍誊本时,如果要包括现在已经除籍(死亡、迁出、住变、同址分户等)的人的资料,要特别讲明是要申请「包括非现住人口」的全户户籍誊本,否则那些已经除籍的人就不会被包括在里面。

所以说,出境满二年被户政机关迳为迁出国外,在作业上算是迁出的一种,是否除户,要看当事人是不是户长,如果是户长就是除户;不是户长则是除籍。如果当事人持中华民国护照入境,可以拿中华民国护照、要恢复户籍的户口名簿或是要恢复户籍住所的房屋所有权状等,到当地的户政机关办理恢复户籍登记。

另外「自立为户长」,想当然是户内人口的迁出、住变或是同址分户,就原户籍登记而言,是除籍而不是除户。


献花 x2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8-01-17 07:11 |
Amoe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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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喔....原来除户除籍大不同
感谢Kenken8168 之说明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东森 Cable | Posted:2008-01-18 11:47 |
miin_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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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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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情 太厉害了....
真是感谢............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8-01-18 21:46 |
shyulih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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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贡献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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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区: 笑话集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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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确「除户」和「除籍」并不相同。前者是指某甲当户长的这一户,因为某种原因,以致于户长为某甲的这一户被注销了,这一户即是除户,例如原户长某甲迁出〈住变〉、辞退或死亡,原户长虽然已不在,但很有可能由户内其中一人,继为户长〈新的户长〉,那么原户长是某甲的这一户,即为「除户」。后者则是指旧户籍法第二十一条的内容〈除籍登记〉,唯民81、6 修正之户籍法,已经将此一条文废除;兹所称「除籍」,即原本籍〈俗称籍贯〉,由于有法令规定之原因〈见旧户籍法第二十一条〉,以致当事人本籍被注销了。因此,现在所谓之除籍,已经被「注销户籍」所取代;至于注销户籍的原因,可参考民97、1、9 修订公布之户籍法第二十条内容〈迁出登记〉,以及同法第二十五条〈撤销登记〉、第二十六条内容〈注销登记〉。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8-02-08 23:50 |
06110606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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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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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楼上几位大大的分析~~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中华 | Posted:2008-05-10 19: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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