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尚未
登入
注册
忘记密码
搜寻
赞助
赞助本站
数位公仔
纪念T恤
纪念马克杯
广告
刊登广告
广告价格
线上申请刊登
用雅币刊登
免费刊登
目前客户
简讯
简讯说明
购买金币
发送简讯
预约简讯
发送记录
好友通讯
罐头简讯
论命
数位论命馆
免费排盘工具
葫芦墩 优生造命
葫芦墩 八字命书
影音论命(葫芦墩)
影音占卜(葫芦墩)
购买金币
星座分析
孔明神数
周公解梦
星侨线上论命
娱乐
影 像 行 脚
数 位 造 型
数 位 画 廊
心 情 日 记
公 益 彩 券
送生日蛋糕
俄罗斯方块
四 川 省
猜 数 字
比 大 小
泡 泡 龙
许 愿 池
万 年 历
经 期 计 算
体 重 测 量
音 乐 点 播
卫 星 地 图
时间戳字幕
男女聊天室
求助
论坛守则
会员等级
会员权限
语法教学
常见问题
最新活动
打工赚雅币
首页
新版首页(全页)
传统首页(全页)
新版首页(选单)
传统首页(选单)
MyChat 数位男女
命理风水
15
星侨五术软体
4
葫芦墩命理网
5
命理问答
9
四柱八字
1
紫微斗数
1
姓名学
手面相
易经占卜
1
风水研讨
1
择日&三式
1
西洋占星
无视论塔罗牌
10
修行&武术
1
中医研讨
五术哈啦
1
电脑资讯
13
硬体讨论
5
超频 & 开箱
3
数位生活
2
PDA 讨论
手机讨论区
软体推荐
2
软体讨论
6
Apple 讨论
1
Unix-like
网路&防毒
2
程式设计
网站架设
4
电脑教学资源
生活休闲
14
休闲哈啦
7
感情世界
2
上班一族
5
国考&法律
7
生活医学
4
运动体育
1
单车讨论
1
钓鱼讨论
6
旅游讨论
4
天文观星
3
摄影分享
8
图片分享
4
数位影视
2
笑话集锦
3
兴趣嗜好
13
文学散文
7
绘图艺术
1
布袋戏
3
动漫画讨论
3
美食天地
6
理财专区
心理测验
1
汽、机车
3
宠物园地
模型&手工艺
4
花卉园艺
魔术方块
独轮车专区
电玩游戏
13
游戏欢乐包
4
CS讨论
8
Steam
3
MineCraft
2
东方Project
英雄联盟LOL
1
单机游戏
2
WebGame
3
线上游戏1
6
线上游戏2
5
电视游乐器
1
掌上型游戏
2
模拟器游戏
1
工商服务
6
虚拟城市
7
好康分享
新品贩售
二手拍卖
1
租屋&找屋
工商建议区
1
站务专区
10
最新活动
活动成果
数位造型
心情日记
个人图库
新人报到练习
论坛问题建议
1
荣会及电子报讨论
-最近版区-
-最近浏览-
»
生活休闲
休闲哈啦
感情世界
上班一族
国考&法律
生活医学
运动体育
单车讨论
钓鱼讨论
旅游讨论
天文观星
摄影分享
图片分享
数位影视
笑话集锦
»
国考&法律
法律讨论
文苑计划
资料分享
国考精华区
考取&现职甘苦谈
解惑专区
»
法律讨论
»
请问..有关抛弃继承权..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6233
个阅读者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pc小子
级别:
初露锋芒
x0
x80
分享:
▼
x
0
[求助] 请问..有关抛弃继承权..
您好..我想请问一个有关抛弃继承权的问题
我大伯在银行积欠不少债务.这阵子大伯的健康状况急遽的变差(肝癌)
可能不久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 此文章被pc小子在2008-01-13 03:04重新编辑 ]
x
0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
2008-01-12 23:50 |
powensu
级别:
初露锋芒
x0
x13
分享:
▲
▼
抛弃继承之规定:
管辖法院:由继承开始时,被继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辖。
继承顺序:依民法第一一三八条,遗产继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顺序而定之
(1)直系血亲卑亲属(子女、孙(外孙)子女、曾孙 (外曾孙)子女)。
(2)父母(不含继父母)。
(3)兄弟姊妹(1含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兄弟姊妹,2其子女无继承权)。
(4)祖父母(含外祖父母)。
如何办理抛弃继承 ?
办理期限:
应于知悉其得继承之时起二个月内为之。所谓知悉得继承之时,指知悉被继承人死亡事实之时;后顺序之继承人因先顺序之继承人抛弃继承,而得为继承人者,则于知悉先顺序继承人抛弃继承之事实起算。
如何办理抛弃继承 ?
办理方式:
须以书面向法院为之,并以书面通知因其抛弃而应为继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可载明「被继承人虽有其他应为继承之人,但因不知其住所而不能通知。」
如何办理抛弃继承 ?
法院之调查:
抛弃继承为非讼事件,由法院依职权调查事实及必要之证据,以明管辖权之有无、抛弃人有无继承权、是否为抛弃人之真意等,并将调查结果函知抛弃人,不另制作裁定。
如何办理抛弃继承 ?
抛弃继承之溯及效力:
抛弃继承经法院函准备查者,溯及于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亦即被继承人死亡时,抛弃人即非继承人而不继承被继承人之权利义务。
x
1
[1 楼]
From:台湾索尼So-net网 |
Posted:
2008-01-13 00:14 |
geton
级别:
小人物
x0
x27
分享:
▲
▼
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前项抛弃,应于知悉其得继承之时起二个月内以书面向法院为之。并以书面通知因其抛弃而应为继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您可以参考 庄守礼律师如何办理「抛弃继承」之手续?
http://www.sunnylaw....ead.htm
另外以「抛弃继承」作google搜寻也有一堆的资料可供参酌
x
1
[2 楼]
From:台湾 |
Posted:
2008-01-13 00:14 |
飞儿
级别:
初露锋芒
x5
x600
分享:
▲
▼
第 1174 条继承人得抛弃其继承权。
前项抛弃,应于知悉其得继承之时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向法院为之。
抛弃继承后,应以书面通知因其抛弃而应为继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
在此限。
今年民法97 年 01 月 09 日有修正
抛弃继承改为三个月为之…
不过最后生效日是民国 97 年 05 月 23 日
若是在民国 97 年 05 月 23 日之前还是照原来的二个月
若是之后就是三个月…
第 1138 条(法定继承人及其顺序)
遗产继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顺序定之:
一、直系血亲卑亲属。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要办抛弃继承…一定要上面全部的法定继承人都要办唷!
才不会发生三岁小孩要继承全部的财产!
若在往生时,所有继承人中有人怀孕的,生完后也是要赶帮那个新生儿办抛弃继承唷!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500 (by 巧剪人间情) | 理由:
感谢支持!
x
1
[3 楼]
From:台湾 |
Posted:
2008-01-13 15:56 |
Amoeba
级别:
初露锋芒
x1
x2067
分享:
▲
请第一顺位继承人直接办理【限定继承】,以免有亲友漏未办理抛弃继承
x
0
[4 楼]
From:东森 Cable |
Posted:
2008-01-13 22:13 |
MyChat 数位男女
»
法律讨论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63472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