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757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多余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问题讨论] 请教2题民法???
1..甲为避免当兵,经由乙之关说,甲将钱全部交由乙处理,乙未汇入兵役
    课承办人员丙之帐户,结果甲接获入伍通知,心有不甘,可否向丙请求不
    当得利返还?
①甲得请求不当得利返还
②甲不得请求不当得利返还
③乙得请求不当得利返还
④乙不得请求不当得利返还


2.甲刊登悬赏广告寻找爱狗,乙于96.10.1日完成行为,并告知甲。同时
    丙于96.10.1日完成行为,但于96.10.5日告知甲。此时,何人取得报酬?
①乙取得报酬
②丙取得报酬
③乙丙共同取得报酬
④乙丙双方当事人协议何人取得


第一题答案是1,第二题是3

为什么好怪喔!!!???帮帮我解答...详细一点唷~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8-01-03 15:57 |
飞儿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60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第 179 条 (不当得利之效力)
无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损害者,应返还其利益。虽有法律上
之原因,而其后已不存在者,亦同。

因为乙无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甲受损害者,应返还其利益



第 164 条 (悬赏广告之效力)
以广告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之人给与报酬者,为悬赏广告。广告人对于完
成该行为之人,负给付报酬之义务。
数人先后分别完成前项行为时,由最先完成该行为之人,取得报酬请求权
;数人共同或同时分别完成行为时,由行为人共同取得报酬请求权。
前项情形,广告人善意给付报酬于最先通知之人时,其给付报酬之义务,
即为消灭。
前三项规定,于不知有广告而完成广告所定行为之人,准用之。

依164第二项来看是同时分别完成行为时,由行为人共同取得报酬请求权。

以上是我的浅见…若有不足之处,请各位大大指教…
表情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500 (by 巧剪人间情) | 理由: 感谢支持!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8-01-03 20:00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61242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