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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题目?
何谓杀人罪?并就杀人罪相关类型分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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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Taiwan Police College | Posted:2007-12-26 18:45 |
chaodet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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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杀人罪?并就杀人罪相关类型分别说明之
都没人回答啊﹖那我这自称永远18岁(因为是自称,所以认识我的人都不承认,他们都喊我死老头...泣)的死老头,就讲一下自己浅薄的认知好了,如果有错,烦请不吝指教﹗
1.何谓杀人罪﹖包含以下几点:
(1)行为客体:
为行为人以外的自然人,因此,行为人本身所为的自杀行为无法加以论罪,因为如果是自杀的话,自杀者(行为人)以死,就算想处罚也没办法﹗所以客体一定是行为人以外的自然人﹗
(2)杀人之行为:
杀人行为乃一切断绝他人.生命之行为,其方法并无限制,凡足以致人于死者均属之﹗又杀人行为虽以积极作为较为常见,消极作为亦不失为杀人行为。
(3)被害人死亡:
刑法271条第1项是既遂犯,第2项是未遂犯,如果是第1项,则必须有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如果没死,则是第2项的未遂犯﹗
(4)杀人之故意:
一个自然人被杀,在论断上到底是既遂、未遂或是普通伤害至死及重伤至死,亦即到底是杀人行为还是伤害行为,应视行为人之犯意而定,简单来说,A想让B丧失生命,即主观上有杀人的故意,而产生了
B死亡之结果,则是杀人既遂;反之,主观上有杀人之故意,可是B逃走了没死,那就是杀人未遂。而若是A并没有要杀B的故意,只想扁他一顿(伤害),结果没想到B有心脏病,被A打了几拳后,心脏病发作死掉,那A仅能算伤害致死﹗说到这就想到以前教授说,有时候很多人会说,过失杀人﹗这根本是胡扯﹗因为过失,亦即行为人主观上根本没杀人之故意,所以根本不叫杀人,杀人没有过失的,如果是过失之行为,那就是伤害致死,就过失伤害致死,而不叫过失杀人,只要〝杀人〞,一定是故意。(这段话其实不是学法的人,会有点难理解,如果有稍微学过刑法,仔细想就知道教授为啥这么说了)
(5)犯意转变:
原先是打算伤害而以,结果在打手枪...不是...是打人时,打的失去理智,而想干脆〝呼哩死〞,即转换成杀害之故意,依法规竞和,吸收行为,故只论以杀人罪﹗(但是这部分还是要有实际例子比较好说明...但你知道,老人家打字比较慢,就不说明了,如果真的不懂,有机会再说明呗)
以上大致说明何谓杀人罪﹗
2.杀人罪的类型:
这部分我不是很清楚你想知道的类型是指啥﹖
如果是以杀人罪本身来区分,那类型就是既、未遂,既、未遂上面已简单说过了。
如果是以行为客体或情状区分,则有271条的普通杀人罪、272的杀直系血亲尊亲属罪、273条的义愤杀人罪、274条的母杀子女罪、275条的加工自杀罪﹗因276为过失致死,虽然也有死亡结果,但不算在〝杀人罪〞里面。类型大致是这样,说明...体恤一下老人家打字慢,你可以去书店翻一下就知道了﹗因为这些罪里面牵涉的内容其实很多。
何谓窃盗罪?何谓强盗罪?何谓抢夺罪?分别说明其意义
何谓窃盗罪:
先给你法条条号,刑法第320条(法条内容请自行参考6法),第1项是动产〝窃取〞,第2项是不动产〝窃占〞,第3项是未遂犯。
窃取行为是指以非暴力的和平手段,违反所有人或持有人之意思,或未得其同意取得该持有物而破坏他人之持有关系,建立自己与物之新持有支配关系。注意,若是为建立新持有关系,则仅仅是成立未遂。
窃占,是指行为人以取得意图,以和平非暴力手段,破坏他人之持有关系,窃占他人不动产之方式建立自己与不动产的新持有关系所形成的财产犯罪。
我国之财产犯罪大多数为目的犯,如未具『意图为自己获第3人不法之所有』目的者,则不成立犯罪,因此,俗称的使用窃盗不是犯罪,即是指使用窃盗未具此意图。
何谓强盗罪:
一样条号先给你,328的普通强盗罪、329的准强盗罪、330的加重强盗罪、332的强盗罪结合犯。
搞懂328的普通强盗罪,剩下的啥加重、结合,就只是多些要件罢了。
至于何谓强盗罪,这看条文应该就知道了,仅是条文中的一些字词需要解释一下:
(1)强盗罪的强暴不是性侵害〝俗称〞的那种强暴,这要先讲清楚,强盗罪的强暴是指以有形力压制被害人身体之手段,譬如我用一只手把管野亚梨沙双手抓住,用身体压制她,用另一只手去拿她身边皮包里面今天拍片的钱。你可能会问,为什么另一只手是拿钱,而不是乱摸﹖....这...咳...现在是在讲强盗罪,财产犯罪,不是在讲性侵害手法的课程内容...你又问,管野亚梨沙是谁﹖...我就说不要老是读书,偶而要休闲一下,你就是不听...(怒+丢笔中)﹗
回来继续,胁迫是指威胁、逼迫被害人之精神、自由意志。到此要注意一下,强暴、胁迫之对象,不以财物持有者为限喔,尚包括间接地对其家人或亲友行之,亦无不可。譬如你非常钟爱神谷美雪的DVD,我威胁你拿钱出来,不然我就要把DVD折断,这也算是胁迫喔﹗你问说我为何老是拿女优来举例子...不然我也不知道怎么举例...没办法,才疏学浅...唯一研究比较深的就是日本女优...咳...
广告时间:神谷美雪很漂亮喔。
药剂是指利用药物控制他人;催眠术是指使人昏睡之方法;他法则是指除前开强暴、胁迫、药剂、催眠术以外之其他类似方法。以上诸种方法有其一即可,但皆须达到足以使人不能抗拒为必要,目前实务通说认为若未达不能抗拒之程度,尚难成立强盗罪。
这个不能抗拒之程度也是强盗、窃盗、抢夺区别的重要判断。
简言之,窃盗罪所破坏者为财物持有人〝松懈的持有状态〞;抢夺罪所破坏者为财物持有人的紧密之持有;而强盗罪所破坏者是财物持有人在受到强制下无法继续之持有。
剩下的你去看条文应该就知道了。
何谓抢夺罪
条号325条,跟强盗罪一样,看条文应该就知道,重点在于条文的解释。
抢夺是〝趁人不备〞或〝不及抗拒〞,而暴力掠取他人之财物,当然这样看就知道,行为人不免以强暴手段的强制行为,但其强制行为并未到达使被害人不能抗拒的程度为限,若使被害人不能抗拒,则是强盗而非抢夺了。譬如小泽玛丽亚...好吧﹗举别个例...譬如一个买菜的欧巴桑,你从后面跑到她身边,一把抓住她的皮包,迅速落跑,这就是典型的趁人不备,也是不及抗拒~
大致上是这样,很简单的说明,其实你这些题目,真要详细说明,很多且观念上有的地方是很接近的~
就这样啰﹗如果还有问题,大家再互相讨论一下。


[ 此文章被chaodetest在2007-12-27 00:17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7-12-27 0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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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大大的回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Taiwan Police College | Posted:2008-01-01 2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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