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3063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hn705365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問題討論] 96地方特考,五等法學大意第49題
49.依據現行刑法之規定,對於老幼之處刑有所限制。下列關於老幼處刑之敘述,何者正確?

(A)18歲以下人犯罪者,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B)滿80歲人犯罪者,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C)18歲以下人犯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者,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D)滿80人犯罪者,本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者,得減輕其刑。


----

考選部答案是B...

我因為想到刑法第18條第3項(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所以選D

請問降子,可以去跟考選部申訴嗎?.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2007-12-26 16:49 |
akole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8 鮮花 x6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第六十三條 【老幼處刑之限制】
未滿十八歲人或滿八十歲人犯罪者,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本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者,減輕其刑。

你要看的是 第六十三條
解釋D答案


刑法周老胖說,刑法是保障懂他的人,換句話說我國法律是給懂他的人鑽的。
人不犯我,我必讓之,人若犯我,我定倍之。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和信超媒體寬帶網 | Posted:2007-12-26 17:06 |
nofofget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6 鮮花 x17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刑法第18條第3項

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意思是說,滿八十歲人不論犯何種罪及其刑期如何,均得減輕其刑。

而(D)選項為:滿80人犯罪者,本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者,得減輕其刑。

那如果反面解釋,是不是本刑不是死刑或無期徒刑者,就不能減輕其刑了呢?

所以(D)選項應該不太通。

P.S 雖然這一題我也是選(B)~~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7-12-26 17:07 |
y_pien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669 鮮花 x100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nofofget於2007-12-26 17:07發表的 :
刑法第18條第3項

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意思是說,滿八十歲人不論犯何種罪及其刑期如何,均得減輕其刑。
.......
『得』的意義為,『可』或『不可』,法官依證據判斷。而不是『均得』。

這題是純粹考法條『內容』,而不是『意義』。


表情 感謝你的瀏覽,更感謝你的鼓勵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2007-12-26 17:36 |
飛兒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60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我也是選D
不過以
▲第六十三條 【老幼處刑之限制】
未滿十八歲人或滿八十歲人犯罪者,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本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者,減輕其刑。
所以選B是正確的!
A錯在18歲以下應是“未滿18歲”
B正確
C錯在“未滿18歲”及“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D錯在條文並沒有寫“得”所以應該是“應”
這樣解釋可以嗎?
表情
陷阱實在太多!我法學大意分數也很差!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500 (by 巧剪人間情) | 理由: 大放送!


獻花 x1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7-12-26 19:52 |
cb2556525565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謝謝您.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8-01-30 06:07 |
crazy707 手機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呼~~~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臺灣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08-10-02 11:56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20360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