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8614 個閱讀者
 
<<   1   2  下頁 >>(共 2 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snoopy-ap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問題討論] 請問結婚的禁止
寡嫂 可以跟 小叔   結婚嗎   表情


[ 此文章被airflash在2007-12-14 12:48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7-12-14 07:12 |
we0935op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寡嫂---->亡兄的配偶
所以為2親等直系姻親...民法§983不得結婚

原來我觀念錯誤@@~感謝大大的提醒^^


像最近不是有一對新人結婚~大家都在拍....因為他是娶繼母之女兒~在民法中如果雙方沒有互相領養關係~還是可以結婚!
因為他是血親-配偶-血親...雖然有點怪怪的~但是沒有§983的要件!


還有~紫蝴蝶大大~§983第一項第3款~他有設定在輩份不相同~不可結婚...


[ 此文章被we0935op在2007-12-14 12:39重新編輯 ]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5 (by airflash) | 理由: 熱心討論^^..觀念釐清後的答案是正確的。


解答僅供參考~小弟依舊在學習中...請大家多多指教喔!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7-12-14 08:13 |
snoopy-ap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恩 我也這樣覺得 表情
可是 96年的關務特考 3等考試的第41題

下列親屬間結婚,何者非法律所禁止
A 寡嫂與小叔 B 表哥與表妹 C 養母之子與養女 D 舅舅與外甥女

答案是 A   怎麼會這樣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7-12-14 08:44 |
月光海豚 手機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87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應該是旁系姻親吧 哥哥又不是生弟弟... 那來的直系....兄弟姊妹皆為旁系血親~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5 (by airflash) | 理由: 熱心討論^^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 | Posted:2007-12-14 09:14 |
紫蝴蝶 手機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6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snoopy-ap於2007-12-14 08:44發表的 :

恩 我也這樣覺得
可是 96年的關務特考 3等考試的第41題

下列親屬間結婚,何者非法律所禁止
A 寡嫂與小叔 B 表哥與表妹 C 養母之子與養女 D 舅舅與外甥女

答案是 A   怎麼會這樣

.......


其實   嚴格來說   題目出的不好   因為題意不清   會引起爭議

但是   因為   選擇題   是選出   選項中   最適當的   所以只好勉強選A

理由--->因為   只有A   現在 在法律上   兩者沒有   親屬關係

      但是   實際生活上   相當引人非議

      因為   這樣   會擾亂   倫理和稱謂  

      例如   和亡夫所生的小孩   到底該叫小叔   是 叔叔還是爸爸   更不用說   叫自己媽媽是媽媽還是叔母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5 (by airflash) | 理由: 熱心討論^^...戴師與林師學說皆不覺得這個有違倫理喔^^


看到好文章   [回覆+送花花+推薦]  

是每個好國民   應有的美德   ^^

http://bbs.mychat.to/user.php?u=391384


獻花 x1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7-12-14 10:20 |
Northcloud 手機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1.寡嫂與小叔,依據民法第970條姻親之計算方式,為旁系姻親二親等輩份相同之親屬。
2.另依民法第983條有關近親結婚之限制,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旁系姻親五親等以內,輩份不相同者,不 能結婚。故依反面解釋,旁系姻親五親等以內,若"輩份相同"則可以結婚。
3.寡嫂與小叔,為旁系姻親五親等且輩分相同之親屬,故可以結婚哦~~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30 (by airflash) | 理由: 熱心回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7-12-14 17:43 |
newsunny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我記得
在夫妻雙方之ㄧ方過世時
他們的婚姻關係是否仍然存在
這是有爭議的

如果婚姻關係不存在了
那小叔和寡嫂其實沒有所謂親戚關係

有爭議啊!
表情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0 (by airflash) | 理由: 學說與實務上並沒有爭議喔~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7-12-14 22:16 |
紫蝴蝶 手機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6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newsunny於2007-12-14 22:16發表的 :
我記得
在夫妻雙方之ㄧ方過世時
他們的婚姻關係是否仍然存在
這是有爭議的

.......


對啊

所以我才說   這題   實際上引人非議

因為如果說   先生死   大嫂和小叔   就沒有關係   就可以結婚   勢必影響很多方面的問題.

但是   如果說   先生死   婚姻關係還存在   將阻止了大嫂再婚之可能.

所以...好在(也或許   正是不好的地方)是考選擇題   所以可以用刪除法   刪到剩下A

如果是   申論題   就可以延伸很多地方可以探討了......


看到好文章   [回覆+送花花+推薦]  

是每個好國民   應有的美德   ^^

http://bbs.mychat.to/user.php?u=391384


獻花 x0 回到頂端 [7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7-12-14 22:27 |
Northcloud 手機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樓上....夫妻一方死亡,"婚姻"關係就會消滅了啦~~~ 所以大嫂還是可以改嫁。
不會消滅的是大嫂和原夫家的親屬之間的"姻親"關係。也就是說活著的人之間的姻親關係不會因為死亡而消滅。民法971條規定,姻親關係因離婚而消滅,結婚經撤銷者亦同。故死亡並非姻親關係消滅的原因。

有爭議的是,民法971條在74年修法前,原有"夫死妻再婚,或妻死夫再婚"亦可為姻親關係消滅原因。
但修法後刪除這項規定。於是夫死後,妻子與公婆的姻親關係還在。但若妻再改嫁,又多了後夫之公婆,變成有二對公婆@@,反而產生不合理之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8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7-12-14 23:24 |
Northcloud 手機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忘了補充,關於原po問的這個個案,不管大哥是死掉,還是和大嫂離婚。結論都是一樣的,小叔都可娶大嫂,只是適用法律及解釋不同而己。
若是大哥死亡,因雙方之間的姻親關係不消滅,如之前解釋,二者為旁系姻親二親等輩份相同可結婚。(用民法983條第1項第3款的反面解釋)。若是大哥與大嫂離婚,則二者間之姻親關係消滅,雙方已無親屬關係,自不須考量民法第983條限制,或者可說是民983條第2項之反面解釋(該項只規定直姻關係消滅後仍適用,但未規定旁姻的部份)


獻花 x0 回到頂端 [9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7-12-14 23:29 |

<<   1   2  下頁 >>(共 2 頁)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1339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