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39条第一项(普通诈欺罪)
"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诈术"使人将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一千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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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图":须犯罪者主观上(本身)有想要骗取他人之物之意思。
2."诈术":须使用诈术,并使他人陷于错误,误以为是真的。
3."交付":他人须将物交给犯罪者,并因此交付而受到损害。
此三点为构成诈欺罪之要件,构成诈欺罪必须三点同时满足,缺一不可。
至于刑期,可参考刑法第339条至342条,其中也有特殊的诈欺行为规定。
1关于诈欺罪之构成要件应作如下分析:
(1) 客观不法构成要件:一切有关犯罪行为的客观条件,例如,行为手段、行为人特质、行为结果等。诈欺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包括下列要素,诈术行为、他人因诈欺行为陷于错误、因陷于错误而为财产处分、被诈欺者或第三人之财产损失、诈欺行为人或第三人获得财产上利益,以及上述各个不法要素间必须存有因果上的关连。
(2) 主观不法构成要件:关于犯罪行为人的内心要素,例如,全部犯罪皆有的「故意、过失」,或特定犯罪所有的「意图」。诈欺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包括下列要素,诈欺行为之故意、谋取行为人或第三人不法利益之特定意图。
2. 对于本票债务人是否构成诈欺罪,原则应从上述构成要件来判断,本票债务人须具有诈欺罪的主观不法构成要素,而使外在客观不法构成要件充足。也就是,本票债务人须具有故意且有牟取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之意图下,为诈欺的票据行为,他人因诈欺的票据行为陷于错误,因错误而为财产上之处分,导致被诈欺者或第三人财产上的损失,且本票债务人或第三人获财产上利益。
3. 依照所述事实,仅有在证明票据债务人在为票据行为之时,主观上即具有以票据行为诈欺之故意和意图,票据债务人始具有「诈欺罪之构成要件该当」。如无法为上述证明时,不能以票据债务人未履行票据债务即认为有诈欺罪之嫌疑。在此仅能以民法「债务不履行」之规定,加以追诉其民事上之责任。
强盗、抢夺罪之法律界定
普通强盗罪(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项及第二项)
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强暴、胁迫、药剂、催眠术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为强盗罪;以前项方法得财产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小弟未有完整的法律概念,仅能以上述内容供楼主参考。
如果楼主想要提出告诉的话,最好要有相当契约证明文件。(保留证据相当重要喔)
但以楼主所做的生意来看,大概是先报警处理,有可能到警察那边就可以帮你解决了(感觉很天真的想法)
如果只是为了想讨回损失,个人认为法律并非有效的方法。但却是劳民伤财的正当途径...
小弟也常遇到这种买纠纷事件,只能叹无奈啊= = |||
下列网址有更详细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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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tnh.moj.gov.tw/ct.asp?xItem=23810&ctNode=5167&mp=005[/ur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