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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fang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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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热心分享..thx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0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7-10-23 14:36 |
poowc
数位造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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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分享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1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7-11-17 06:45 |
k282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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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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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大大分享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2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7-12-06 20:25 |
喵喵小妈
数位造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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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我觉得有一些错误耶…

比方说:
1、窃盗罪并不是告诉乃论之罪,只有在亲属间犯窃盗罪时,才须告诉乃论。
2、321是320的「加重规定」,不是「加重其刑」的规定,两者的用语要明确区分。此外,348是掳人勒赎罪的结合犯规定,不是347的加重规定。
3、未遂犯所引的条文,也没有区别到底是原条文的未遂犯,还是加重规定的未遂犯。

但话说回来,这样的整理方式真的不错耶。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3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7-12-28 12:25 |
TTL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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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棒的比较资料~谢谢唷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4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8-04-01 20:56 |
johnson08168
数位造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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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大大无私的分享 表情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5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8-04-02 13:40 |
cgcgo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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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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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的真清楚啊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6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8-05-05 13:20 |
jwfindlo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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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很需要呢 !! 表情


GO GO 加油~ 金榜题名喔!!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7 楼] From:局域网对方和您在同一内部网 | Posted:2008-05-23 18:12 |
jane4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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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谢分享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8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2008-06-24 21:22 |
chenjj7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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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分享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9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8-11-17 13: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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