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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cre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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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討論] 免職和撤職
各位大大,請問一下,

有關懲戒之撤職和懲處之免職,
撤職是撤掉現任職務,但仍保有公務人員資格嗎?
而免職是喪失公務人員資格?

請幫忙解惑,謝謝哩~~


只要方向對了,總有一天會抵達。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 | Posted:2007-09-29 18:58 |
fc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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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職是公務人員懲戒處分的一種。依公務人員懲戒法第十一條規定:

第   11 條 撤職,除撤其現職外,並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其期間至少為一年。所以其公務人員資格並未消滅

免職,指公務人員因受公務人員考績法上的免職處分,是使公務人員身份(對國家的職務關係)的消滅。(年終考績考列丁等或一次記二大過者)--查公務人員考績法第七條及第十二條
所以您的觀念是正確的哦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2007-09-29 20:00 |
jasonwu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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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無喪失公務人員任用資格:
請參照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
其中第一項第六款就是被撤職並停止任用,
而被免職並無停止任用之規定,
故只要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之一到九款情形,
還是可以被任用為公務人員。
撤職就是撤其現職,免職就是免其現職,如此就簡單明瞭。
因此不管是撤職或免職,是否喪失任用資格,
乃端視有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之各款情形。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07-09-29 22:40 |
nacre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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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還是要參照任用第二十八條為主啊.
但若仍需參照任用法第二十八條,若無之一情事,仍得任用,
為什麼考績免職處分,大法官直接認定是改變公務人員身份呢?


只要方向對了,總有一天會抵達。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7-09-30 08:31 |
jasonwu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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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其現職、免其現職,不就是喪失其目前公務人員身份,大法官釋字並無言及,撤職、免職就喪失公務人員任用資格。
縱使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之各款情形,但是否有機關願意任用,那就另當別論。
雖有任用資格,但在未被任用之前,都不具公務人員身份。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07-09-30 09:53 |
nacre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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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哦,瞭了,謝哩.


只要方向對了,總有一天會抵達。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7-10-01 09: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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