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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y7422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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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身分跟參與
1.公務員甲 教唆非公務員乙 收賄
2.非公務員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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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 主]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
2007-07-13 11:44 |
1219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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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教唆他人犯罪者,為教唆犯。
教唆犯,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
被教唆人雖未至犯罪,教唆犯仍以未遂犯論。但以所教唆之罪有處罰未遂
犯之規定者,為限。
1.非公務員就公務亦屬廣義的公務員就是貪污治罪條例.非者如為民間事務,收賄是無罪看其結果行為最多可能也只有背信罪.
2.非公務員甲 教唆公務員乙 收賄--貪污治罪條例
只要收賄2個就是犯罪無期待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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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20 (by SaintChris) | 理由:
感謝熱心參與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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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樓]
From:歐洲 |
Posted:
2007-07-19 08:03 |
1219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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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wnweifan提醒,我犯了一個錯誤
刑法75.7.1實施翻修版
修正公務員定義為:依法令從事公務或受公務機關委託行使公權力,因此,公立醫院或公營事業機構人員若從事公權力以外行為、或私經濟領域,將排除在刑法公務員的範圍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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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樓]
From:歐洲 |
Posted:
2007-07-19 08:32 |
12191219
級別:
小有名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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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weifan大大才對
退休了有點渾鈍,so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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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樓]
From:歐洲 |
Posted:
2007-07-19 08:56 |
why7422w
級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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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謝謝你
不過我要的是考試用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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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
2007-07-19 09:03 |
szhen
級別:
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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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非公務員甲 教唆公務員乙 收賄
甲非公務員,乙是公務員。
依刑法§31第一項: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
以正犯或共犯論
,so~
(1)實務→無身分者(甲)教唆有身分者(乙),該無身分者,仍得論以教唆犯,故甲成立教唆犯,乙成立直接正犯。(因為法條說〝以正犯或共犯論〞,所以甲可以『擬制』為教唆犯)
(2)學說→負有義務之人始得成為正犯(具備公務員資格始得成立正犯),無義務之人頂多只能成立參與犯,而若僅為教唆或幫助犯,本來就會構成教唆或幫助犯,並不需要由法律來擬制,故甲成立教唆犯,乙成立直接正犯。
=〉實務&學說的差別在於~實務是
擬制
為教唆犯,而學說認為
不用擬制
,本來就是教唆犯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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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樓]
From:臺灣 |
Posted:
2007-08-03 20:45 |
d9458132
級別:
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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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why7422w於2007-07-19 09:03發表的 :
非常謝謝你
不過我要的是考試用答案
這裡是法律討論區
尋求"考試用答案"請至國考公職區發文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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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樓]
From:臺灣數位聯合 |
Posted:
2007-08-05 1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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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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