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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科书释宪案 大法官不受理
声请人:立法委员李复甸等111人(会 台 字第8362号)
声请事由:
为教育部就「普通高级中学课程暂行纲要」之修正及审定委员会之委员重新审定高级中学各科目教科书之行为,抵触宪法增修条文所确立之中华民国主权及国家定位,且严重干预人民言论自由、出版、着作自由、教师讲学自由及学生之受教育权,更与宪法所揭橥多元教育理念及教育权限分配原则有所违背,声请解释案。
决议:
(一)按立法委员就其行使职权,适用宪法发生疑义,或适用法律发生有抵触宪法之疑义者,三分之一以上之立法委员得声请解释宪法,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第五条第一项第三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声请人以其依预算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审议九十六年度中央政府总预算案时,认教育部九十四年一月二十日修正之普通高级中学课程暂行纲要,将原「本国史」部分更名为「中国史」;又认教育部高级中学教科书各科目审定委员会委员之重新审定行为,不当滥用审查权限,有实质违背一纲多本原则及宪法所揭橥多元教育之旨趣,并违反宪法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十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六十七条,及宪法增修条文前言、第十条第十一款及第十一条之疑义,声请解释。惟查上开普通高级中学课程暂行纲要并非立法院行使职权所适用之法律,且声请人并未具体指明其行使职权适用宪法发生如何之疑义;次查本院仅有权就宪法疑义,及法律与命令等一般抽象法规范之合宪性进行审查,高级中学教科书各科目审定委员会委员之重新审定行为是否违宪,并非本院得为违宪审查之客体,是该部分之声请,于法亦有未合。本件声请,核与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第五条第一项第三款规定不合,依同条第三项规定,应不予受理。
(三)本件声请案既已作成不受理之决定,声请人有关暂时处分之声请业无审酌之必要,应并予驳回。

看来这样子教育部可以正式把本国史改成中国史,好消息是又少念一个释字:p
说到教科书不经让我想到北部的县市提倡一网一本,而中南部的县市以教育
部为主的一网多本两种的争议,然而台北市政府已经提出释宪案,未来假设
大法官会议作出解释,又会成为中央与地方互贡争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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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50 (by 霞客) | 理由: 赞 这种资料也有!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和信超媒体宽带网 | Posted:2007-06-25 01: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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