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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竊盜之持有或所有 ?
刑法320條之竊取他人之動產
"他人之動產"為所有之物或持有之物?
例: 甲借乙一台車,某天被丙偷走, 甲丙為父子
保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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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天我路更遠
馬蹄成了蝴蝶
彎弓射箭,走過綠林
我是那上應考而不讀書的書生
來洛陽是為求看妳的倒影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2007-05-26 2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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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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竊盜罪的行為態樣
係為改變原有物之支配管領關係而置於自己之實力支配
純就法益保護的觀點而言
本罪係同時保護財產上之所有權及監督管理權(即所有及持有法益)
所以第一個例子 丙是該當的
至於第二個例子
本罪為意圖犯
須有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之意圖
所謂不法所有意圖 簡言之 即行為人移轉支配權並僭行所有權人地位之心態
所以 被拖掉的車 並不因此使所有權消滅而視為它人之物
故應不能成立自己竊盜之客體
==================
一點淺見 還請先進指教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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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20 (by SaintChris) | 理由: 願意分享就很好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7-05-27 19: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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竊盜罪基本上而言,我是論持有...

至於最後一個問題
誠如意樓大大所言,在不法意圖的地方會被阻卻,不過這只能說不成立竊盜罪,應該還是有其他行政責任不能避免。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7-05-28 13: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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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至此很滿意囉!!謝謝各位


明天我路更遠
馬蹄成了蝴蝶
彎弓射箭,走過綠林
我是那上應考而不讀書的書生
來洛陽是為求看妳的倒影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 | Posted:2007-05-31 0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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