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3248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doz000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关于保护法令问题
小弟最近认识一位女性朋友,已离婚,育有二子一女
虽然离婚但仍与前夫同居(分房睡)
而讽刺的是离婚的原因是家暴

小弟非常关心这位朋友
希望她能真正摆脱目前的梦魇
我就长话短说

两个儿子的监护权在父亲,女儿则为母亲
母亲一心想带女儿搬离开那个破碎的家
但前夫有暴力倾象且长期坚控家中电话
只要有她的朋友来电或登门拜访
前夫马上会像疯狗一样开始乱骂人
且警告对方再也不准进他家

在前夫的观念仍是认为还是夫妻关系
且不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2007-03-04 10:58 |
hsiun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以下为个人小小的建议,你可以参考一下:
一、      声请保护令
(一)      分为暂时保护令与通常保护令:
1.      暂时保护令:法院可不经审理程序或于法院审理终结前核发,因具急迫性,故若有正当理由足认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险者,法院最快可在四小时内核发暂时保护令。
2.      通常保护令:最长期限为一年,失效前可再向法院声请延长,延长期间为一年以下且以一次为限。如果已先声请暂时保护令即视为有通常保护令的声请,故被害人不需另外声请,法院会直接作通常保护令的审理。通常保护令一经法院核发或驳回,则暂时保护令失其效力。
(二)      声请保护令除可禁止对方对被害人本身及其特定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外,包含电话、通信骚扰、等都可禁止,范围甚广。亦可要求对方交付未成年子女,暂由被害人照顾。
(三)      针对你朋友的情况,本人强烈建议,若真有家暴行为之发生时,最好能立即至医院验伤、拍照存证(包含对家人的骚扰行为可录音、录影或有邻居作证),并至警局备案。情况严重时,最好直接报案后提出暂时保护令之声请,警察机关会协助办理后续事项。另外,如果情况允许,建议准备录音设备,若对方有出言不逊、谩骂之行为,可录音存证。在法律上,以粗俗、不雅之言词或以言语作人生攻击皆被认定为家暴之一种,让你做各参考。
(四)      至于一般人会担心的是拿到保护令之后是不是就能让对方不再来施暴或威胁骚扰,关于此点,一般保护令核发后,法院会通知被害人住所地附近之警察机关并作备案,若对方违反保护令,则可立即向警察机关报案。违反保护令依法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十万元以下罚金。故若有违反之情形,建议一定要去验伤或作其他存证向警察机关报案或直接向法院提出告诉。

二、      子女监护权
(一)      若你朋友经济能力允许,并有极大意愿扶养三名子女,建议她可向法院声请改定监护人,将另外二名子女的监护权改定由妈妈行使,并可要求对方负担子女之生活费、教育费用等。至于子女与爸爸的会面交往(即探视权)方式,法院会依情况及安全可量而定适当之方式。
(二)      又因为你朋友的情况是已经发生家庭暴力,故法院在改定监护人的认定,会推定若由加害人(即施暴之一方)行使会不利于子女,故在此情况下,向法院声请改定监护人之胜算极高。

三、      刑事告诉
(一)      伤害罪:针对你朋友的前夫所为的暴力行为,除为家暴外,亦触犯刑法上之伤害罪责。若为普通伤害罪,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罚金。惟须特别注意伤害罪为告诉乃论,故有告诉期间六个月(可以最近一次伤害时间计算)的问题,逾越告诉期间即不得提出告诉。
(二)      妨害性自主罪:实务上,如夫妻间有一方违反他方之意愿而为性交者,亦触犯刑法上之强制性交罪,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以你朋友的案例,不管是否仍有婚姻关系,先生以强暴、胁迫方式强行与太太性交,仍违反强制性交罪。如为携带凶器或对被害人施以凌虐等为加重强制性交罪,可处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      综上,建议你朋友若发生上述事项一定要立即报警处理,并验伤存证。若被强暴亦须至医院采集体液、验伤作为证明。

四、      民事求偿
针对上述刑事告诉的部分,可再向对方求偿相当之赔偿金额(尤其是精神慰抚金),如果在刑事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则无须缴纳裁判费。

五、      结论
很多当事人都因害怕另一半的暴力行为而不敢报警处理,只会一味的姑息,造成自己甚至是子女的伤害,赶快建议你朋友去处理和他前夫的事,以免将来后悔莫及。以上内容只是我个人给你的建议,你可以参考之后在和你朋友商量一下,希望她能尽快摆脱这种生活啰!




<注:着作权为作者hsiun所有,请问任意转贴或撷取复制,谢谢!>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7-03-06 12:00 |
rt8001 手机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29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doz000于2007-03-4 10:58发表的 关于保护法令问题:
小弟最近认识一位女性朋友,已离婚,育有二子一女
虽然离婚但仍与前夫同居(分房睡)
而讽刺的是离婚的原因是家暴

小弟非常关心这位朋友
.......
唯一真正能解决的就是报警不然依旧没完没了!


点下面的连结就是对我最大的回馈,并不花你半毛钱
http://bbs.mychat.to/index.php?u=200012
请支持小弟开版(有关社区管理或社区生活上的相关问题回覆)
http://bbs.mychat.to/read.php?tid=595610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7-03-08 03:23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9107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