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您可以先参考民法1004-1058条
然后再依其内容与事实相符部份,进一步与律师讨论
这种问题原则上还是建议您找律师讨论比较好
如果网路上的解答错误,反而会误导了你的方向
http://www.6law..../law/民法.doc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裁判离婚之原因)
(第一项)夫妻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请求离婚:
一、重婚者。
二、与人通奸者。
三、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四、夫妻之一方对于他方之直系尊亲属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亲属之虐待,致不堪为共同生活者。
五、夫妻之一方以恶意遗弃他方在继续状态中者。
六、夫妻之一方意图杀害他方者。
七、有不治之恶疾者。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十、被处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誉之罪被处徒刑者。
(第二项) 有前项以外之重大事由,难以维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请求离婚。但其事由应由夫妻之一方负责者,仅他方得请求离婚。
第一项第三款,及第二项,您可以参考看看是否足以构成裁判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