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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與「禮」
在古代,「刑」相當於後來所說的「律令」,也就是現代人所說的「法」或「法律」。「法」所講究的,是一個人在群體社會中何種行為屬於「錯誤行為」(犯法、違法),這種錯誤行為又該如何糾正(懲罰),進一步達到防止人民作奸犯科的積極意義,後世所建立的「大唐律令」或「大清律令」就是最好的範本。但是,「禮」就不是這麼回事了。「禮」的本意,是透過某些神聖的、有意義的儀式,傳達並強化某些屬於特定階層所該有的內在精神。「禮」的本身,無論是儀式性的還是思想性的表現,所意欲建構的,是一種良好而優美的生活態度。在這之中,並沒有任何的禁令式的條文,更沒有懲罰的意識存在。對於理應生活在「禮」中的族群而言,「禮」並不是一種消極性的行為局限,而是積極性的心靈開發。「行禮」是一種光榮,「悖禮」則是一種侮辱,「禮」與統治階層的關係,就如同魚與水之間的關係,合則兩利,分則兩害。
正由於「禮」與「法」之間有著截然不同的特性,因此,在理想狀態中,「禮」對人性中負面因子的限制,絕對比「法」來得嚴苛,對於介於「是」與「非」之間的灰色地域也來得狹窄。也正由於如此,對於大多數身處於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平民老百姓而言,以「禮」治之,絕對是一個錯誤的選擇。(清末學人會大肆抨擊「禮教吃人」,不正是因為「禮下庶人」的關係!)而就另一方面來看,由於統治階層掌握著比一般人更大的權力與資源,因而在個體修為上,必然要比一般平民有著更高層次的境界,如果單以「刑」而治,不但不能防患於未然,更可能造成這些有力人士「免而無恥」的行為態度。(現代法治國家的大小弊案不斷,不就是標準的「權力造成腐化」的最佳明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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