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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灰兔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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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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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文 x0
[求助] 有關收受贓物的問題~
我是通訊行,二年前有人常來賣手機【共27件,5個月內,手機價值100-2500,收的價錢約8成】,結果那個人是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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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6-04-07 13:36 |
ASDD4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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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錢找律師談
錢最大了
不花錢等著坐牢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 和信超媒體寬帶網 | Posted:2006-04-07 14:29 |
SaintChris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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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小灰兔於2006-04-7 13:36發表的 有關收受贓物的問題~:
收價不得低於6成【依台中縣縣警局上課所講的做】

因為收受贓物罪,必須要有認識贓物,同常當物品價格極低時,就可以懷疑是贓物...

故你今天就是要證明,你不知道那個是贓物!目前可以看出來用已佐證的有
1.對方有留下交易資料為擔保
2.以相當之對價收購之
3.合於指導機關之指導方法

這樣要定你的罪有難度...因為檢察官必須去證明你「明明知道他就是贓物」~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數位聯合 | Posted:2006-04-07 15:18 |
霞客 手機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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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SaintChris於2006-04-7 15:18發表的 :


因為收受贓物罪,必須要有認識贓物,同常當物品價格極低時,就可以懷疑是贓物...

故你今天就是要證明,你不知道那個是贓物!目前可以看出來用已佐證的有
.......
有個疑點吼 就是一般普通人 哪那麼多各式手機要賣呢? 這會不會太明顯....
唉 有時好像做正當生意 不要貪小利會比較穩喔!


塵與土. 雲和月.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學術網路 | Posted:2006-04-08 08:02 |
12191219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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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你只要依警察所規定的做
再來就看檢察官如何舉證
起訴又不一定判刑有罪~~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APNIC | Posted:2006-04-08 13:08 |
SaintChris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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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霞客於2006-04-8 08:02發表的 :
有個疑點吼 就是一般普通人 哪那麼多各式手機要賣呢? 這會不會太明顯....

事實認定問題囉~ 希望樓主遇到的法官不是您,不然就糟糕了^^"


獻花 x1 回到頂端 [5 樓] From:台灣數位聯合 | Posted:2006-04-08 13:13 |
wadas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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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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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相對的...現代人換手機的頻率很快似乎見怪不怪....
雖然他的時間實在太短...5個月27隻, 而且都是中古的...但也還好是中古的
但還是可以在這上面做文章看看..拿這2點跟您的律師商量看看吧! 表情

其實像這樣的情況一般人應該是要查覺到有問題,也許檢察官就是因為他在短短,
5個月內就找您賣了27件的中古手機,而大大又沒有起疑並且去通報,而認為樓
主有收受贓物的嫌疑,所以才會將起訴吧!so...有從事買賣業的大大應引以
為鑑哦~   表情


如有幫到忙請獻朵花吧~沒幫到先sorry~幫了倒忙請原諒別氣哦!最少..小弟也是好意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台灣台灣基礎開發 | Posted:2006-04-09 07:44 |
POWERMANSU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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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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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說真的~若我是老闆我也不會覺得有問題~因為現在的人換手機換到不行了~只要他說是朋支或家人的~自然而然的就不會多加注意了說 表情


來自POWER的POWERMAN~有認識的可來個訊~
對信用卡有一點研究
獻花 x0 回到頂端 [7 樓] From:台灣亞太線上 | Posted:2006-04-09 13:38 |
pop_pop
數位造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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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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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個能讓法官及檢察官相信你不知手機是盜贓物的理由
因為贓物罪是處罰故意犯
不處罰過失犯
法官及檢察官處理案子多了
上面大大的疑問點
你要能有所準備
法官跟檢察官都可能問的
能不能讓他們相信
就看你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8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6-04-09 16:46 |
lsun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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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霞客於2006-04-8 08:02發表的 :

有個疑點吼 就是一般普通人 哪那麼多各式手機要賣呢? 這會不會太明顯....
唉 有時好像做正當生意 不要貪小利會比較穩喔!
不見的吧!!= =”””我以前高中同學就是那種追求名利的那種人,它家也是有錢人,他手機最少最少會1個月換一次,再轉賣同學,盒子、保固啥都在,通常都2~3個星期換一隻=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9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6-06-04 17: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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