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1065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StephenLai 手機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社區建設獎 特殊貢獻獎
頭銜:★☆☆★★☆☆★
風雲人物
級別: 風雲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0 鮮花 x16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小說][心情] [心情]其實愛情跟麵包是很難去抉擇的
其實愛情跟麵包是很難去抉擇的
姑且不論麵包問題,找到自己喜歡類型的伴侶就不要想太多了
他很清楚的知道她不合適自己,可是更確定的是他不會主動說分手。
他只是耗著等著,直到有一天女生自己受不了忽冷忽熱、若即若離的態度,或是等到年華老去不得不下決定時,自己選擇離開。
妳的主動離開,我沒有負心,反而是尊重與成全妳的決定。

半年後發現,他居然可以跟一個只認識三個月的女生步入禮堂,晴天霹靂,才明白他不是不想結婚不是真的不婚主義者,說穿了只是他不想跟妳結婚。八年的愛情長跑比不上三個月的感情。男生是我的朋友,現在也已經結婚半年。聽到劉若英的後來,居然會無法克制的流眼淚,想起的是他八年的前任女友。為什麼會難過,因為妻子身上有著前任女友的影子。他才明白其實他喜歡的其實就是這類型的女孩。

可是人往往很矛盾,喜歡她的倔強與有性格,卻受不了她的嬌縱。
喜歡她的落落大方,卻受不了她的朋友一堆。
你愛她的小家碧玉,就不要怪她不夠大方。
你愛她的活潑大方,就不要批評她像花蝴蝶一樣。

戀愛談的愈長,結婚的可能性就愈低,所以戀愛的長度與結婚的可能性成反比。喜新厭舊是人性,日子久了,會結婚不是為了愛情,而是責任感的驅使。婚後的他才慢慢的發現,其實不是不愛,只是時間太久了太長了,把愛情給磨掉了,再遇到另一個女孩點燃了愛情的火苗,星星之火足以遼源,把枯竭已久的愛情給予生命,所以倉促的決定結婚。

等到真的結婚後,愛情降了溫,才慢慢的發現其實妻子的身上有著許多前任女友的影子,他比較愛的人其實還是前任女友,可是他娶的卻不是她。這樣的情節不知道是不是也在別處同樣上演著?學生時代的愛情很單純,出社會以後總想等工作穩定以後再結婚,工作穩定以後又想等有一點積蓄買車子、買房子以後再結婚,等著等著,等到愛情被時光給消磨,等到第三者介入點燃了對方心中激情的火苗,乾柴烈火不可收拾以後,曾經在年少一起織夢的理想全都抵擋不了新鮮感的激情,所以琵琶別抱,最後步入禮堂的都不是在一起同甘共苦、共同經歷過寒、暑假,等當兵的人。

如果對方真的是你想結婚的對象,不要想著有房子有車子有金子,有了一切再結婚。現實是,等他有了一切,他的身價暴漲是有價值的單身貴族,他必需要面臨的是更多的誘惑,妳長久以來的等待與年輕時許下的山盟海誓都難以抵擋誘惑排山倒海的來。就像我現在若不嫁他,非得等到他有車子有房子還有存款時再結婚,那時新娘有極高的可能不是我。因為要等到什麼都有還要幾年?有能力的男人就像酒愈久愈香醇,女人則像麵包一樣有賞味期限,青春是女人的天敵。

如果我是他,等到我三十五歲,什麼都有是個有上千萬身價的黃金單身漢,我並不需要一個很有能力而年過三十的女人來幫襯我,我寧可選個如花似玉,年輕貌美的女生,也許沒有什麼工作能力,至少發揮了賞心悅目的功能,一個真正有能力的男人,不會在乎一個女人是否能在他的財富上加乘。遇上對的人,莫等待莫蹉跎,也許沒有房子沒有車子,只要他認真上進,他就是張有潛力的積優股,早點進場獲利更高。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4-11-18 11:46 |
Ivon 會員卡 葫蘆墩家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個人商品
特殊貢獻獎 社區建設獎 優秀管理員勳章
驗證會員
級別: 榮譽會員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38 鮮花 x14237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StephenLai於2004-11-18 11:46發表的 [心情]其實愛情跟麵包是很難去抉擇的:
其實愛情跟麵包是很難去抉擇的
姑且不論麵包問題,找到自己喜歡類型的伴侶就不要想太多了
他很清楚的知道她不合適自己,可是更確定的是他不會主動說分手。
他只是耗著等著,直到有一天女生自己受不了忽冷忽熱、若即若離的態度,或是等到年華老去不得不下決定時,自己選擇離開。
妳的主動離開,我沒有負心,反而是尊重與成全妳的決定。
.......
愛情很好
但是麵包更為重要啦
也要想辦法把它顧好啦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6-08-08 20:24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4652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