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401 个阅读者
 
<<   1   2  下页 >>(共 2 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anchor23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讨论] 请教两台电脑的资料传输(USB方法),需要软体支援吗?
请教大大们
我家有两台电脑,
一台是XP的系统(NTFS),
另一台是98的系统(FAT32),
都用一个HUB接到网路了,
如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 此文章被anchor23在2005-04-25 22:22重新编辑 ]


HI 有 空call我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5-04-25 22:14 |
KKTT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坊间有这种USB传输线,支援USB2.0,会附上专用的软体。
小弟就有一条USB1.0的,但是不便宜,大约250~600都有。
网路线一条5米的才多少钱?这种线太贵了!

由于有一部是Win98,所以必须先启用98的资源分享功能,
并且将两部电脑设定同一群组。
其实设成同一群组,只是方便在网路芳邻浏览时,
比较方便,不设成同一群组也无所谓。

在98网路组态中,安装[档案列印分享]功能,重新开机后。
对要分享的资料夹或硬碟,按右键,启用资源分享,
也可以设定密码。基本设定到此完成。

除了用网路芳邻外,也可以在IE的网址列上,输入
\\电脑名称,按Enter,就会出现要求帐号密码画面。

另一部是XP,原则上没有特别需要设定的。
但是有时候,必须取消本机安全性设定的限制,
这通常是由其他电脑连到XP时,发生的。

但是要注意是由98连上XP,还是由XP连到98。
前者出现密码画面,但是没有帐号输入处,
这是因为98将开机时的登入使用者帐号,
直接送到XP中,但是XP中并没有设定这个帐号,
此时就算输入98使用者的密码,也很难登入。
所以建议是由XP连到98,若出现帐号密码画面,
输入98中使用者的帐号密码就可以了!

至于连线用的通讯协定,因为XP已经将NetBeui拿掉了,
所以用IP位址,比较简单。

状况一:有使用IP分享器的DHCP功能
因为使用分享器,电脑应该会抓到分享器给的IP,
所以不用自己设定,

状况二:没有IP分享器,
那就得自己设定IP位址了。假设:A电脑:192.168.0.1
另一部B电脑:192.168.0.2,这样就可以了!


[ 此文章被KKTT在2005-04-26 15:19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亚太线上 | Posted:2005-04-26 00:34 |
RaymondHsu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特殊贡献奖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7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可以的话,还是用网路线透过HUB或IP分享器分享,速度又快、价格又比较便宜。
USB即使是2.0,跟网路线比起来,还是相当龟速的。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5-04-26 01:01 |
fantasyer 手机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6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RaymondHsu于2005-04-26 01:01发表的 :
可以的话,还是用网路线透过HUB或IP分享器分享,速度又快、价格又比较便宜。
USB即使是2.0,跟网路线比起来,还是相当龟速的。

没错!!即使是USB2.0还是输给网路线的!!
不如直接用网路线来的比较快!!

我提供的方法也一样!!不过跟二楼的大大有点不大一样!!
要抓另一台电脑!!先把工作群组两台都设一样!!
然后在两台的磁碟区里设分享的资料夹!!
要抓同HUB同工作群组的电脑的话!!只要在IE浏览器的网址那边,比如B电脑要连上A电脑!!
就是直接在网址栏那边~~打上两个斜线像这样 打上" \\A电脑名称""再按ENTER
应该就可以连上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5-04-26 02:25 |
anchor23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谢谢大大们的指教
我想我可以用网路线试试看
但是我还是有很多不懂的地方
所以我可能会先试着弄弄看

我想确定的是: 系统格式不一样(NTFS 与 FAT32)对传真的可以吗?


HI 有 空call我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教育部 | Posted:2005-04-26 11:10 |
RaymondHsu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特殊贡献奖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7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anchor23于2005-04-26 11:10发表的 :
我想确定的是: 系统格式不一样(NTFS 与 FAT32)对传真的可以吗?

绝对没问题的!

你在用的随身碟或是数位相机记忆卡,
都是FAT格式,和你的Win2000 or WinXP的PC对传,不都没问题吗?
都是一样的资料内容,只不过摆在储存装置中的方法不一样罢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局域网 | Posted:2005-04-26 13:40 |
anchor23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对喔
我怎么没有想到勒
我会试试看 用网路线的方法

谢谢喔


HI 有 空call我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5-04-26 19:55 |
bb407 手机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3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其实大家都提到了,USB2真的没有比较快。

如果真的考虑速度,第一次大资料传输我会把硬碟拔出来,之后的零星资料用网路传输就可以啰。


献花 x0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加拿大Comcast网络 | Posted:2005-04-26 20:51 |
anchor23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谢谢以上的大大高手们给我的建议
我现在已经可以作资料的传输了
XP-98 98-XP已经OK了
但是我想请教一点,当我在XP系统想要把98系统的某资料,[剪下]移动到XP的硬碟上,可是碍于权限的问题,在一次请教大大们,我需要在WIN98的哪里设定说可以让XP作资料的移动?

PS.[复制]在[贴上]我知道是很轻松,但我想学习打开98权限的限制问题,请大大们在费心一次谢谢!!


HI 有 空call我
献花 x0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5-04-26 22:58 |
anchor23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对了~ 我还有一个问题想请教大大们
我在XP中设定了两个连接网路的[区域连线],所以我当然可以在XP中一边上网一边看98的资料,
但我的问题来了,请教一点,在98系统中我就不清楚是不是可以设定成像XP依样,
一边上网一边看XP的资料?

以上是我的新问题,麻烦大大高手们在一次教导了
谢谢~ 我很感激大大们的教学~


HI 有 空call我
献花 x0 回到顶端 [9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5-04-26 23:03 |

<<   1   2  下页 >>(共 2 页)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4057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