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1284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阿摟哈哈 手機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7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小說][分享] *男人的壞&女人的傻*
有很多男生的壞也是因為女生太傻!
一般而言,男生是視覺的動物(直覺動物);而女生是感覺的動物。

一件衣服,女生穿過後脫下來,女生可能會拿去洗;

而男生會用鼻子聞聞看,然後再拿起來看一看,最後決定還可以穿...

一排男生十個和女生十個互坐對面,

男生可以很有默契的排出誰最漂亮
(第一名至少可以拿到八、九張第一名的選票);

但女生卻可能會選出十個第一名,而且會覺得其它人選的第一名很醜…

所以妳會聽到有女生說劉德華很醜,
可是卻鮮少聽到男生說那個梁詠琪不漂亮…

男生往往看到女生第一眼時就大概可以決定會不會喜歡這個女生了;

但女生卻往往被第一眼感覺不是非常好的人追走…

曾有人說:勉強得來的男人,會因朝夕相處,而愈生厭煩;
勉強得來的女人,會因朝夕相處,而日久生情。

所以妳會聽過美女與野獸,但卻也只會聽到許多人捨棄糟糠妻…
在感情的世界,男生比起女生幼稚不知凡幾。
當女生第一眼看到一個男生就仰慕他時,會被笑為花痴;
可是一個男生在只看到女生一眼就可大聲說愛他時,卻是理所當然……

女生的情,初時不強勁,但後勁軔而不絕,有如紫霞一般;
所以,男女交往,往往是男生提出分手佔絕大多數。
因為,女生往往是認同了一個男生,才會將自已交給他。

然而,對於男生而言,喜歡一個女生不需要什麼理由,只要夠漂亮;
甚至,更惡劣者,與一個女生交往,喜歡並不一定是前提...

男生,追求一個女生可以不用和她說過話,當然也看不著所謂的內在...
女生,當然也會以貌取人;只是,女生的觀點較為不一樣...
而且,女生更願意用心去欣賞一個人的內在美,

因而,女生在選男友時可能不是最帥,而是最溫柔體貼者...
可是,男生卻總是故意忽略在身旁默默扶持他的女生,甚至惡言相向...

男生,不只在生活勢利,也往往利用感情欺騙女生;
女生,在何處都計較,可是卻往往願意將一輩子的儲蓄交給一個男生。

電影上,妳會看到一個女間碟為了他背叛組織;
可是,妳也只會看到男間碟欺騙了她的感情而完成任務。

古今中外,公主願嫁馬夫,千金小姐願跟乞丐,
可是卻聽到更多的男人願作駙馬爺。
殉情時,活下來的竟多是男的(理由心知肚明)…
雖然只有一例,不過了勝於無…

男生,心總是劃得太多塊,事業、愛情、親情…
女生,為了愛情而捨了事業、親情……

可是,男生卻連僅存不多的愛情分的更多塊…一下子紅粉知已,
一下子家花那有野花香,甚至也學江主席來個一國兩府…
對於女生,男生該無地自容,情何以堪…

漂亮有內涵又說吃不起…
不漂亮有內涵又吃不下…
不漂亮沒內涵不想吃…

男生的價值觀真是叫現代女性無所適從…

但不論理論為何,歷史為何,在情字面前,
上述這此理論都不成立,也不該成立

本篇只是希望天下有情人在情字路上遇到挫折時能從中有所獲

人都需要愛情
人也離開不了愛情
可是找到了所謂的愛情
卻每分鐘都在遠離愛情
人果然是一種很怪的動物

分手可以有很多原因,結合卻只有一個原因
原因就是:不需要原因...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局域網對方和您在同一內部網 | Posted:2005-04-14 13:07 |
Ivon 會員卡 葫蘆墩家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個人商品
特殊貢獻獎 社區建設獎 優秀管理員勳章
驗證會員
級別: 榮譽會員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38 鮮花 x14237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阿摟哈哈於2005-04-14 13:07發表的 *男人的壞&女人的傻*:
有很多男生的壞也是因為女生太傻!
一般而言,男生是視覺的動物(直覺動物);而女生是感覺的動物。

一件衣服,女生穿過後脫下來,女生可能會拿去洗;

.......
有時候很多事情就是要分工合作
讓自己會比較好啦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6-09-15 20:42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2569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