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1004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北北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发文大师奖 创作大师奖 贴图大师奖
知名人士
级别: 知名人士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85 鲜花 x90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健康] 「有贴有保庇、有隔无代志」检举烟害拿奖金!
即日起,如果您看到网路上有人在贩卖烟品或是刊登烟品广告,或是发现公共场所未张贴禁烟标示、禁烟区及吸烟区的区隔不明显、有人在公共场所中吞云吐雾、甚至连老板都提供烟灰缸让客人抽烟的话,请别只顾着生气,赶紧打27287120联络台北市政府卫生局,只要稽查确认违规属实,卫生局就会颁发罚锾的百分之五给检举人当奖金!

依照现行烟害防制法对禁烟场所之规定,像补习班之教室,室内体育馆、游泳池、密闭式公共运输工具、托儿所、幼稚园、医疗机构、金融机构、邮局、网咖等场所均为「全面禁烟」场所,「应设置明显禁烟标示」;而像电影院、观光旅馆、百货公司、超级市场、购物中心、政府机关、舞厅、KTV、MTV、餐厅及其它密闭空间之公共场所则是「除吸烟区(室)外不得吸烟之场所」「其吸烟区(室)应有明显之区隔与标示」;上述场所如未设置禁烟标示或对禁烟区与吸烟区无明显之区隔、标示,可处新台币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之罚锾。虽然「拒吸二手烟」已经是全民共识,而且卫生局也透过各种管道宣导烟害防制的观念;但还是有少数业者仍表示「不知道烟害防制法的规定。针对上述情形,本局将持续向相关业者说明我们防制烟害的决心,希望业者能加强禁烟标示的设置与禁烟区、吸烟区的区隔,「有贴有保庇、有隔(吸烟区)无代志」!


另外在烟品广告与贩售方面,烟害防制法也规定烟品广告不得以广播、电视、电影、录影物、报纸、看板、海报、单张、通知、通告、说明书、样品、招贴、展示或其他文字、图画、物品为宣传,违者可处新台币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之罚锾;贩卖烟品亦不得以自动贩卖、邮购、电子购物或是透过网际网路等无法辨识购买者年龄之方式为之,违者可处新台币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之罚锾。本局发现某些网路使用者会在国内着名网站的拍卖网中贩卖烟品,或是在某些知名大学的电子布告栏(BBS)上刊登烟品试抽会公告,甚至在网路贩卖其它商品时拿烟盒充当比例尺,这些行为都已经明显触犯了烟害防制法。或许使用者本身并非有意,也不认为这有什么大不了;但上述行为却有可能面临新台币一万元至三十万元的罚锾,后果可说是非常严重。

就民国九十三年民众检举烟害的类型分析,场所未张贴禁烟标示或未区隔吸烟区(室)的案例有97件,占47.8%;烟品违规广告案例有21件,占10.3%;无法辨识年龄的烟品贩卖有7件,占3.4%,此外民众于禁烟场所抽烟及其他案件也有82件,占38.5%,总计九十三年度的民众检举案有203件,较九十二年度有所增加。

马市长已经在民国九十三年召开的「第一届台北健康城市国际研讨会」中宣布要为全体台北市民打造一个「健康的台北市」,而「健康城市」更是卫生局倾全力推动的总体目标。为了营造健康永续的生活环境,卫生局希望民众能一起来协助检举烟害。少一点烟害、多一点健康,期待每一位市民都能成为健康城市的小推手。



不要问:「自己得到些什么?」应该问:「自己付出过甚么?」
不要问:「自己有甚么信仰?」应该问:「自己有甚么善行?」

如去如来‧来去自如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亚太线上 | Posted:2005-03-08 15:12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68539 second(s),query:15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