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1379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lutunhsiang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我们来谈谈妨害名誉这件事情
严格来说,妨害名誉只是总称,常用到的会有三种类型:公然侮辱、诽谤、加重诽谤。
第一种叫做公然侮辱,可以分成强暴与非强暴的手法。强暴的手法,就是公开用打耳光、把人家假发拔掉等的手法羞辱人;非强暴的手法,就是公开以口头骂别人或贬抑别人名誉的言语,最常见当然是三字经,或是王八蛋、混蛋、白痴、智障、垃圾等等,都是公然侮辱。
至于骂人家马英九算不算,这个我要研究一下。
第二种与第三种,分别叫做诽谤与加重诽谤。「口头」讲别人私事,足以诋毁别人名誉的行为,叫做诽谤。如果用「文字或图画」,讲别人私事,足以诋毁别人名誉的行为,叫做加重诽谤。不过别急,这里是有除罪化但书的。也就是说,如果我们讲别人的私事,又与公众事务无关,即使是真的,也犯法。除非讲别人的私事,与公众有关,又是真的,才会不罚。
举例来说,如果我说,九把刀另外有小三,这是假的,那么我会有罪。如果我说,九把刀另外有小三,但这是真的,我就「有可能」无罪。为什么我说「有可能」而不是「一定」,因为要看「九把刀有小三」这件事情,与公益有没有关系,如果无关,理论上(法条上)虽然会认为没事道人是非,非奸即恶,所以有罪。不过真正到了法院,实务上大概都宽认,只要是真的,还是无罪。
这样各位知道我为什么不想当公众人物了吧?因为如果我是死老百姓,我受到的保护会比较大;言论自由的范围会比较小。但是如果我是名人,我受到的保护会比较小,因为法院通常会认为,我的私德可能与公益也有关系。
所以当某人带某某人去少女峰,如果这个某人是政治人物,因为他的私德可能与公益有关,所以我传述他的少女峰事件,只要经过合理查证,我就可以跟别人说,不会犯法。可是如果是隔壁的老王带小三去少女峰,我即使经过合理查证是真的,也不应该随便乱说,因为老王带小三与公益无关。
所以,到底有没有所谓的「骂人就该负责」这件事情?也算有,也算没有。因为刑法310条与311条都有除罪化的规定,以保障言论自由。除了刚刚提到的310条但书外,最常引用的311条第3款是这样的:「对于可受公评之事,而为适当之评论者。」换句话说,如果对于可受公评的事情,我们适当评论,那就不一定会有罪。例如说,有人写了篇文章说,「郑捷杀人杀得好!」,接着有人评论,「你真是丧心病狂」。那么,评论的人有没有逾越某个政治人物所谓的红线?有可能。但是不是适当评论?恐怕就要检察官或法官去判定,这是否适当。
通常的标准,大概就是以这件可受公评的事情,攸关公益的程度,还有内容是否引起一般人公愤等等去判断。换句话说,许多人不懂刑法,随便胡说八道说,「讲话不应该跨越红线,做了就该负责」云云,恐怕太小看这部刑法与言论自由的意涵。特别是在政治上的言论,法院在政治言论上,给予的自由尺度更高,因为一般而言,弱势者比较会用言语批评时政,如果用法律阻止一般人评论政治,恐怕会导致寒蝉效应,对弱势者也不利。
可以理解吗?我都还没谈大法官会议解释与纽约时报对苏利文案呢!许多人认为,只要谩骂别人,就应该受到处罚,这种想法也太直线,里面有许多的因素要考量。不然大家知道邱毅骂管碧玲「丑女人」事件,高等法院的判决是什么吗?
邱毅无罪确定!
我的意思是,不要在那边自以为是守法的好公民,认为谁逾越界线就应该提告,哪有什么浪费司法资源?司法的负荷是有限的,我们要检察官多办点贪官污吏,就请麻烦芝麻绿豆大的小事,不要劳烦法院动辄介入,不然就不要抱怨检察官为什么办案要一年,贪官抓去关要五年。又不增加法院人力,朋友骂一句三字经,就要法院详加调查。我们是把法院当作您方便的好邻居永远打开你的心吗?
不然的话,我上次讲过污辱死人罪,也就是刑法312条。我们有多少人批评过蒋介石是杀人凶手?讲过孙中山的风流韵事?骂过郑南榕如何又如何?这些蓝蝇绿畜,检察官是不是都应该把他们抓起来?说是的人,请支持司法改革,明年法官录取率请增加到百分之五十,不然法官做到死,也没办法办完这些所谓自以为正义的人的「正义」。
好吧,图穷匕现,你们要真正知道我不爽今天早上十九岁少年诽谤事件的原因吗?
因为邱毅告他,是告诉。邱毅告九把刀,是自诉。差别在哪?
告诉,他可以只要把事实陈述给警察局,让警察帮他查IP约谈就好,邱毅不一定要真告,他是要让这些人害怕、疲于奔命。因为侦查不公开,所以他不一定会出庭,但是这些人是被告,却一定要出庭。他想给这些人教训,当然,如果可以判刑,更好。
但是对于九把刀,他用自诉。因为没有侦查不公开的问题,他可以藉由公开采访,制造新闻话题,让大家知道他的委屈。不然我们可以问问他,对于其他的死老百姓,包括那个十九岁的小朋友,为什么他不提自诉,偏偏对九把刀提自诉?
不要再说这是谁谁谁的权利了,权利滥用,有没有听过?「这是他的权利,本来他就可以告谁」这种话,我听了就很不爽,法院是给人家这样践踏的吗?想想还有多少人需要法院的协助,我们拿这种鸡毛蒜皮的事情,让警察查IP,让警察约谈这些人,到底法律在这里,代表什么意义?
不服气啊!?明年所得税调涨百分之一百,法院员额增加一倍,专责处理诽谤事件,你觉得如何?

以上来自:https://www.facebook.com/chetbake...7328036786881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5-09-16 08:12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37071 second(s),query:15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