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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ronica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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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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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關於犯罪參與之錯誤處理
近日念到犯罪參與的錯誤部分,有幾個問題想請教版上大大
一、犯罪參與的錯誤部分,是否共同正犯、間接正犯、教唆犯
    及幫助犯的處理大致相同,僅部分有所差異?(個人疑惑)


二、甲乙共謀殺丙,由甲把風,乙動手,乙誤丁為丙殺之,後
    又見丙,復殺之,問甲應如何論處?
(本題原型為教唆:甲教唆乙殺丙,乙誤丁為丙殺之,後又見丙
,復殺之,問甲應如何論處)


在原題型中,有四個見解:
甲說:(視為打擊錯誤,依具體符合說處理)
應將被教唆之客體錯誤視為打擊錯誤,對欲目的客體成立未遂、對於侵害客體成立過失,
論以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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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5-07-23 21: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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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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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的有幾個問題,請樓主再說明 一下,謝謝。
1.樓主的例提是共同正犯的問題,原題型是正犯與教唆犯的問題,學說又是正犯與教唆犯的問題,樓主想討論的是共同正犯還是教唆犯?
2.丙說中的血盆理論是哪位學者提出的?
3.小的想法:
教唆犯屬於狹義的共犯,也就是必須有正犯才會檢討的類型。
間接正犯,本身就是正犯。
所以樓主的想法『間接正犯為教唆犯之加重型態』小個人的想法並不贊同。

以上,敬請指教


雖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憑藉自己主觀的信心來編織客觀的結果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5-07-24 12:47 |
veronica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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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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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共同正犯部分(其實我連間接正犯部分也想一起問,題型可代換)
二,林鈺雄的書,有點忘記(請參李允丞的書)
三,間接正犯為教唆犯之加重型態的講法,並非我如此認,是學者如此認
兩者均為影響他人以達犯罪目標,可在咕狗上找到相當多老師如此說
,這邊不做贅言,也因此教唆與間接的故意才能互包(參教唆,間接正犯之過剩,不足處理),否則你無法解釋為啥間接正犯的故意會變成教唆故意


[ 此文章被veronica666在2015-07-24 20:16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5-07-24 15: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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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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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容小的再提出疑問:
一、樓主既然要討問共同正犯,即題目中並無教唆犯,要怎麼討論教唆犯?
    如果要假設甲是共同正犯,那就以共同正犯的構成要件檢驗之,不是嗎?
二、『間接正犯為教唆犯之加重型態的講法』小的搜尋的一下,還是找不到相關的說法,
    能請樓主再提示哪裡找的到資料嗎?
三、『間接正犯的故意會變成教唆故意』,這句小的又不懂了?看起來好像在說不同類型
    的犯罪主觀內容(故意)是可以替換的,是這個意思嗎?
    再者,什麼情況下我們必須解釋『間接正犯的故意會變成教唆故意』,是否能舉個
    例子?

以上,敬請指教


雖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憑藉自己主觀的信心來編織客觀的結果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5-07-26 21: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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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造意之目的,僅在殺死乙一人,而被教唆者既誤入丙家,又於甲所欲殺
之乙一人外更連殺二人,是被教唆者之犯罪行為,顯與教唆者之意思不能
一致。雖關於甲教唆殺死乙部分,因被教唆者目的錯誤,致將丁殺死,甲
仍應負責外,至被教唆者於甲所教唆外更有殺人行為,即非甲所預知,因
而甲對於教唆者殺死其他二人不能負教唆之責。

這是我查到的16上1949判例

您書上的判例是否誤植..........

實務在間接正犯跟教唆犯的錯誤處理上似乎比較接近

共同正犯似乎另外獨立  不過在一般人所謂的客體錯誤下   在等價情形原則上不影響共同正犯之成立  


[ 此文章被luciferydog在2015-08-19 00:54重新編輯 ]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凱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5-08-19 0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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