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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 修正民事诉讼法条文104-07-01
修正民事诉讼法条文104-07-01

中华民国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总统华总一义字第 10400077101 号令
修正公布第 254、511、514、521 条条文;并自公布日施行


第 254 条 诉讼系属中为诉讼标的之法律关系,虽移转于第三人,于诉讼无影响。但
第三人如经两造同意,得声请代当事人承当诉讼。
前项但书情形,仅他造不同意者,移转之当事人或第三人得声请法院以裁
定许第三人承当诉讼。
前项裁定,得为抗告。
法院知悉诉讼标的有移转者,应即以书面将诉讼系属之事实通知第三人。
第一项为诉讼标的之权利,其取得、设定、丧失或变更,依法应登记者,
于当事人之起诉合法且非显无理由时,受诉法院得依当事人之声请发给已
起诉之证明,由当事人持向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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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5-07-06 10: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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