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7532 个阅读者
命理服务》 数位论命馆 | 免费排盘 | 星侨易学 | 五术书籍 | 线上论命 | 影音论命 | 八字命书 | 星座分析 | 孔明神数 | 周公解梦 | fackbook 粉丝专页 |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手机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特约版主
级别: 特约版主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版区: 易经占卜
推文 x5 鲜花 x44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版主评分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分享] 谈三魂七魄之说
精华文章
道        谓人身有三魂七魄
三魂即
胎光、
爽灵、
幽精(幽灵)
七魄:有 
尸狗、伏矢、雀阴、吞贼、非毒、除秽、臭肺

在(抱朴子˙内篇˙地真):欲得通神,当金水分形,形分则自见其身中之三魂七魄。
而(金瓶梅˙第四十七回):惊骇六叶连肝胆,諕坏三魂七魄心。              亦作三魂七魄。
三魂分为:
灵魂-又可称天魂跟主魂:祂往空间天路报到,因主魂只是良知亦是不生不灭的无极!,虽然有肉体的因果牵连因之不能归宗源地,只好被牵带走上空间天路之寄托处!

觉魂-又可称地魂跟视魂:往地狱报到,因觉魂本来是主魂的根本,可知主魂一切之因果报应,也可指使生魂肉身之善恶,所以肉身死亡再进因果是非地~地狱!

生魂-又可称人魂跟象魂:往墓地报到,因人魂本来是祖德历代姓氏流传接代之肉身,以七魄在身其性行之魄力,死亡后再墓地对神主,来来往往之走上人路之寄托处!

七魄分为:喜.怒.哀.惧.爱.恶.欲



回到道教之说
三魂即是人死后三魂将各自分离,一魂附于神主牌,一魂留于墓地,另一魂则到阴间报到。
从这 
不得不联想到电影父后七日
剧中 
孩子不懂民俗的法礼意义 
也就发生 ,
人死后,肉体并不存在
却感受身边总是还存着死去亲人的精神萦绕

古时候  古人有"作七"  "守丧"
这也就是作七 :送七魄         守丧三年    的意义

今日可想而知 
有很多人之精神的乱象   
其实不免出自太多敷衍草率的民俗礼仪
使得太多未处理至善的阴魂阳魄其实流离无归
这是方今   后代子孙必须庄重学习   尊重民俗的地方 
这点需要更加重视   而不能忽视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200 (by 是泰)



献花 x1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2-28 15:38 |
ylstaringl 手机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社区建设奖 特殊贡献奖 特殊贡献奖-2
头衔:八宫旋斡天为体八宫旋斡天为体
版主
级别: 版主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版区: 孔明神数解签, 手面相
推文 x2613 鲜花 x9747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表情 好巧啊 ….. 此主题;也正好 (过些日子,老君天尊圣诞;演讲之一)
其实不管任何人;谈三魂七魄之说,个人我建议;必先自我的观念归零。
(好似一杯水;满杯水,无法品好茗)
表情
就来一小段文稿中(魂或魂魄) ………………….!
灵 魂魄和其作用
人外有人,人之所以为人,就是除了有形的肉体人之外,尚拥有内在无形的「真」人。这无形的真人,有人称为灵,有人称为魂或魂魄,或称为精神体,光子体、真我、微细身、乙太体……等名称,莫衷一是。最普遍的称呼,竟是灵魂。
实际上,灵、魂、魄三者,灵是魂魄的本体,魂魄是灵的作用;三者本为一体,以灵为主,其差别只是在于作用和层次的不同而已。
.................................
.......................................
...........................................
...................................................
灵魂魄运行于体内,散发在身体感官成为肉体能,和外界接触则为眼、耳、鼻、舌、身(触觉)五种感受(识觉),再加上,发出的念头—意,就成为六种意识;由此感官意识,人就表现出七情六欲和种种心态。七情—喜、怒、哀、乐、爱、恶、欲,又叫做「七识」或「七魄」。
俗称「三魂七魄」,实际上,祇是说明一魂一魄的作用而衍生的名称罢了。

表情 (见谅 ! 待道观分享后;改日再论坛分享)


地理之法实与命、气数相符盖地有。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3-03 17:24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186290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