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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軒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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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民法一些問題急求解
1.第九百四十三條

占有人於占有物上

行使之權利,推定其適法有此權利.

前項推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

一. 占有已登記之不動產而行使物權.

二. 行使所有權以外之權利者,對使其占有之人.

麻煩高手幫我解釋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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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許軒維在2013-11-03 14:50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11-03 13:44 |
davidd4081
數位造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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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說明一下:

1.1 占有人對於已登記之不動產,雖已占有,仍無法因占有而行使占有可以擁有之權利,例如已登記之不動產,不能主張長期占有而取得所有權。

1.2 占有人因A而取得占有之狀態,不得對A主張所有權以外之物權。

2. A將不動產租給B,而後將不動產賣給C,法律上要保護C,房屋之所有權雖已經由A變更為B,但是C對B仍有繼續承租不動產之權利(買賣不破租賃原則)。

3. 抵押權是從權利,抵押物滅失則原則上從權利應該也消失,但是抵押物有賠償或其他利益存在時,抵押權之權利性質仍存在

請參考!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11-16 02: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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