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4136 个阅读者
 
<< 上页  1   2  >>(共 2 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许轩维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dandy771027 于 2013-10-09 23:45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就会找时间做做题目,读完之后没做题目等于没有读过,


因为做了题目之后才发现...嗯>< 还真的一堆都没读过,


就算曾经读过,结果看到题目还是会发呆...,


所以到后来选择题型的重点,我是觉得还是得放在多做题目上面吧!


然后有时间的话,就把看不懂的选项,做错的题目,做资料补充或是更正之类的了。


法绪范围超大,我是没有办法跟你说,准备的差不多了... 表情


嗯~虽然我读的是法大

但你说的我也有同感

真的有曾经读过后 再做题目

还是会发觉怎么很多还是是自己不会的

真的如丹蒂大你所说的

要多练习题目呀@@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0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10-09 23:52 |
sierfa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2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以下纯属抬杠,

1.『举例来说,甲有一块《没有登记》的A地,』

→小的殊难想像,如有会有一块没有登记的土地还有所有权人?未登记土地不就是国有地了吗?

2.『所以结论就是,对土地来说,只要有登记为所有,
  不管他人占有多久,他人仍然不能取得所有权。
  而如地上权就属于你题目的-->于《所有权以外财产权》之取得,准用之。
  于已登记之不动产,亦同-->就是说即使土地登记,也可以取得地上权。』

→小的要提醒丹蒂大大,民法769、770条文均规定『请求登记为所有人』并非『取得所有权』,此二者间尚有区别。准此,时效取得地上权也应仅有登记请求权,而非取得地上权建议应予区别。

3.『甲(债务人)用房屋设定抵押--->向乙(债权人)借钱,这时候就产生债权及抵押权,
  而乙过了15年都没向甲要钱(乙的请求权因时效而消灭),这时候虽然抵押权还在,
  但是如果过了5年还不实行抵押权的话(例如把甲抵押的房子拍卖换钱),
  那么抵押权就消灭失效了。』

→而乙过了15年都没向甲要钱...:
小的认为这里应该再加上一个前提『已届清偿期,及超过15年请求权消灭时效』,因为消灭时效必须自有请求权时起始得主张,仅15年可能还会有清偿期届至的时间还没加入计算的问题。

以上,敬请指教


虽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凭藉自己主观的信心来编织客观的结果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1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10-10 10:56 |
许轩维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想问一下大大
1.民法的不动产役权中的需役不动产是什么意思?

2.民法868:抵押之不动产如经分割,或让与其一部,或担保一债权之数不动产而以其一让与他人者,其抵押权不因此而受影响 这整句是什么意思?
民法869条:以抵押权担保之债权,如经分割或让与其一部者,其抵押权不因此而受影响
前项规定,于债务分割或承担其一部时适用之.
这整句是什么意思?

3.民法881-1抵押权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但抵押人因灭失得受赔
偿或其他利益者,不在此限。


这整句是什么意思?

881-2抵押权人对于前项抵押人所得行使之赔偿或其他请求权有权利质权,其次
序与原抵押权同。
这整句是什么意思?



4.抵押权之不可分性及物上代位性?何谓物上代位性?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10-10 15:35 |

<< 上页  1   2  >>(共 2 页)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87525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