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許軒維 於 2013-09-30 22:06 發表的 司法考題問題:
1.凡足以影響因法官身分及其所應享有權利
或法律上利益之人事行政行為,固須依據法律始得為之,惟不以憲法上揭
明定者為限,惟若未涉及法官身分及其應有權益之行為,於不違反審判獨
立原則範圍內,尚非不得以司法行政監督權而為合理之措置
雖然之前有人解釋過~但我還是聽不懂
可以全部再用白話幫我翻譯一次嗎?
2.依法院組織法及行政法院組織法規定,各級法院所設之庭長,除由兼任院長之法官兼任者外,其餘由各該審級法官兼任
各級法院所設之庭長,除由兼任院長之法官兼任者外?
?是是甚麼意思?
法官兼院長又兼庭長?
這兩題要先知道一些觀念,我用自己的意思陸續打出來說明:
而這兩題都是在說大法官釋字539唷,所以一起說比較好懂。
稍為解釋一下:先說第二題
意思就是說-->『庭長都是由法官兼任的』,
舉例來說-->某普通法院的法官擔任該法院之院長-->就是兼任院長之法官
而兼任院長之法官(因為是法官),所以會兼任庭長。
因為庭長記得要好幾位(如高等法院有民刑庭跟其他啦),所以其他法官也會兼任到庭長。
而庭長是監督各庭『行政事務』工作之職-->注意是行政唷!!
而庭長屬於常設職位(長期任命的意思),跟審判長(案件結束就卸任)不一樣,
而釋字539簡單來說就是某位法官他有兼任庭長,但是被司法院用行政命令免任,不爽而聲請釋憲。
所以釋字539就開始解釋你的第一個問題:底下我簡略用白話說明
先了解一個觀念-->憲法81條所保障的是指審判長(職司獨立審判),而非保障庭長(監督司法行政事務)
-->大法官解釋就說法官受憲80(獨立審判不受干涉),
跟憲81(終身職,不得免職...減俸等;除違法或法律有規定)這兩條的保障,
但是如果不違反審判獨立,且不涉及法官的身分跟該有的權益之外,
司法院是可以用行政監督權(行政命令)來做人事任免調動的(如免除法官之庭長職務)。
結論:司法院免除原本有兼任庭長的法官(司法行政監督措施),沒有違憲,
因為對法官本身的獨立審判身分跟法官權利沒有什麼影響。
免除庭長只是行政機關業務的調整而已。
因為牽扯很多,解釋很多,所以字很多 = =..
看了之後還是不懂的話,再提出來討論,不過要先仔細看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