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11529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s8910326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讨论] [民法]民法..侵权行为/慰抚金..1题
Q: 未成年人甲外出,遭违规驾车的乙撞死。甲母(丙)请求慰抚金及将来所受扶养费用之赔偿,乙抗辩甲生前仍受丙扶养,应扣除丙因此得免支出的扶养费。请问丙的请求是否成立?另外如果甲只有伤及右眼导致视力下降至0.01以下又如何?

拟答:
一、丙得依照民法第184条第1项前段、第184条第2项、第192条第1项向乙请求侵权行为之损害赔偿、殡葬费用,乙对甲之扶养费用不得扣除;另外如有非财产上之损害,丙得依民法第194条向以请求损害赔偿。
(一)乙违规驾车,其行为具有违法性,并与甲死亡之结果间具有相当直接因果关系,侵害甲的生命权。
(二)乙既然开车上路,本有对交通规则及路上通行之人车有注意义务,若因违规驾车导致他人死亡,系属民法第184条第1项前段「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需对甲的生命权之受侵害结果负责。
(三)另外交通规则之订立,系为了维护用路人车之安全,乙违规驾车系属民法第184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6-16 22:46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108269 second(s),query:15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