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自己是觉得...第四点那边,纯粹经济上损失,不知道要怎么说
虽然是知道不应向甲丁请求侵权行为之损害赔偿
但是不知道怎么论述比较完整...
当然其他部份也没写得很好啦
拜托大家帮我多多指教啰
谢谢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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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甲公司经营电信业务,乙与甲公司订有网际网路业务租用契约,月租费三百元。丙渔船公司受雇人丁于渔船作业时,不慎钩断甲公司所有的海缆,导致乙无法上网,丧失与国外客户的订约机会,损失一百万元。甲公司十二小时后修复海缆。请问:甲乙丙丁之间的法律关系?
拟答:
一、甲得依照民法第184条第1项前段及民法767条向丁请求赔偿将海缆修复之费用及所失利益。
(一)丁于工作时不慎损坏甲公司所有的电缆,此过失行为侵害了甲公司对电缆的所有权。
(二)丁于工作时,不慎损坏甲公司所有的电缆,此损坏行为与甲公司因此断网的结果有直接因果关系,系属权利侵害衍生性的损害。
(三)综上,依照民法第216条,损害赔偿之标的应为受损害者的所受损害及所失利益。故本题甲公司可向丁依照民法767及184第一项前段请求侵权行为之损害赔偿。
二、甲得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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