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12903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s8910326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讨论] [民法]侵权行为/纯粹经济上损失..1题
我自己是觉得...第四点那边,纯粹经济上损失,不知道要怎么说
虽然是知道不应向甲丁请求侵权行为之损害赔偿
但是不知道怎么论述比较完整...

当然其他部份也没写得很好啦
拜托大家帮我多多指教啰
谢谢喔

*********

Q:

甲公司经营电信业务,乙与甲公司订有网际网路业务租用契约,月租费三百元。丙渔船公司受雇人丁于渔船作业时,不慎钩断甲公司所有的海缆,导致乙无法上网,丧失与国外客户的订约机会,损失一百万元。甲公司十二小时后修复海缆。请问:甲乙丙丁之间的法律关系?

拟答:

一、甲得依照民法第184条第1项前段及民法767条向丁请求赔偿将海缆修复之费用及所失利益。
(一)丁于工作时不慎损坏甲公司所有的电缆,此过失行为侵害了甲公司对电缆的所有权。
(二)丁于工作时,不慎损坏甲公司所有的电缆,此损坏行为与甲公司因此断网的结果有直接因果关系,系属权利侵害衍生性的损害。
(三)综上,依照民法第216条,损害赔偿之标的应为受损害者的所受损害及所失利益。故本题甲公司可向丁依照民法767及184第一项前段请求侵权行为之损害赔偿。

二、甲得依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 此文章被s8910326在2013-06-12 20:30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6-12 16:28 |
kino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8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可以参考
http://www.justlaw.com.t...hp?id=4920

先下定义再涵摄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6-25 22:44 |
s8910326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谢谢您(笔记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6-25 22:59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6706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