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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891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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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民法-物
大家好,我又练习了一题,
麻烦大家多多指教喔!
(有任何错误或是需要加强的地方麻烦请指点喔!谢谢)

题目:甲在自己所有的房屋后面的防火巷内,擅自加盖一间水泥砖造仓库,用来储藏物品。由于该间仓库严重堵塞防火巷,附近居民检举后,被查报为违规情节重大的违章建筑物,面临即将拆除的命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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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4-23 21:59 |
luciferydog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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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题的写法有很多种要看是几等的国考题目,如果是4等考试你引出法条跟释字93见解,已算不错。

2.如果是3等国考或是研究所考题,本题的争点就在"被查报为违规情节重大的违章建筑物,面临即将拆除的命运",这句话。

这又牵涉民法66条当初立法的过程到底是有意省略还是不小心遗漏,少抄了外国法的要件!

如果本题不是考这个争点,也不必加上这句话,直接问你:在自己所有房屋后面加盖一间水泥砖造仓库,用来储藏物品。请问该仓库的性质是「动产」或「不动产」或「不动产的成份」?

你想想老师这样出题即可,为什么故意加上那么一大段?

以上仅供参考(当然即使是4等考试,你也要有争点意识,还是应该把争点点出,至于采何家学说见解或维持实务见解只要言之成理都能有不错的分数)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凯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4-23 22:54 |
ki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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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想法...争点分开写会比较整齐...容易打分...

1.动产--定义--是否涵摄题目,理由
2.不动产--定义--是否涵摄题目,理由
3.不动产的成份--定义--是否涵摄题目,理由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4-24 0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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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两位喔 帮助很大 我也困惑我的写法是否周全呢!
明天来找时间重新写一次看看
感恩喔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4-24 00: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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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重新练习写了一次

物依民法66、67之定义有分为不动产与动产两种。

不动产依民法66第1项,系为土地及其定着物。定着物为固着于土地上,无法轻易活动拆卸分离者(例如轻便铁轨)。不动产之出产物,尚未分离者,为不动产之部份。而不动产以外之物,依照民法67条,为动产。

本题中水泥砖造之仓库虽非土地,惟其系人工建造且依水泥砖造建筑物之性质应为固着于土地上,并无法轻易活动拆卸分离(如轻便铁轨),且如在使用上及构造上具有单独独立性,非依赖屋主之建筑物才有使用效益,则其性质应为土地之定着物,为不动产。

换言之,如果该仓库在使用上及构造上非具有单独独立性,非依赖屋主之建筑物就不能产生使用效益,则为不动产之部份。

以上~~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4-24 22: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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