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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 删除并修正民法条文101-12-26
删除并修正民法条文101-12-26
中华民国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总统华总一义字第 10100284731
号令修正公布第 1030-1 条条文;并删除第 1009、1011 条条文
第 1009 条 (删除)
第 1011 条 (删除)
第1030-1条 法定财产制关系消灭时,夫或妻现存之婚后财产,扣除婚姻关系存续所负
债务后,如有剩余,其双方剩余财产之差额,应平均分配。但下列财产不
在此限:
一、因继承或其他无偿取得之财产。
二、慰抚金。
依前项规定,平均分配显失公平者,法院得调整或免除其分配额。
第一项请求权,不得让与或继承。但已依契约承诺,或已起诉者,不在此
限。
第一项剩余财产差额之分配请求权,自请求权人知有剩余财产之差额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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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2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12-29 09: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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