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达人,是无聊人~
施行日期未明订即依中标法规定办理,亦即11.28
另你的争点应该是施行法吧?
第7条之1(假释之撤销规定) 于中华民国八十六年刑法第
七十七条修正施行前犯罪者,其假释适用八十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
七十七条规定。但其行为终了或犯罪结果之发生在八十六年刑法第
七十七条修正施行后者,不在此限。
因撤销假释执行残余刑期,其撤销之原因事实发生在八十六年刑法第
七十九条之一修正施行前者,依修正前之刑法第
七十九条之一规定合并计算其残余刑期与他刑应执行之期间。但其原因事实行为终了或犯罪结果之发生在八十六年刑法第
七十七条修正施行后者,不在此限。
第7条之2(撤销假释之残余刑期计算) 于中华民国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刑法修正公布后,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前犯罪者,其假释适用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
七十七条规定。但其行为终了或犯罪结果之发生在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后者,其假释适用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
七十七条规定。
因撤销假释执行残余刑期,其撤销之原因事实发生在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刑法修正公布后,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前者,依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
七十九条之一规定合并计算其残余刑期与他刑应执行之期间。但其原因事实行为终了或犯罪结果之发生在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后者,依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
七十九条之一规定合并计算其残余刑期与他刑应执行之期间。
若还是不懂,去问法扶(法律扶助会)比较实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