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5958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charles0325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丧失我国籍者身分为何?
丧失我国籍者其身分为何?
无国籍、外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IANA | Posted:2012-11-06 22:49 |
shl651029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7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请参酌国籍法 相关规定
第 11 条   中华民国国民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经内政部许可,丧失中华民国国籍:
一、生父为外国人,经其生父认领者。
二、父无可考或生父未认领,母为外国人者。
三、为外国人之配偶者。
四、为外国人之养子女者。
五、年满二十岁,依中华民国法律有行为能力人,自愿取得外国国籍者。
依前项规定丧失中华民国国籍者,其未成年子女,经内政部许可,随同丧
失中华民国国籍。

第 13 条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虽合于第十一条之规定,仍不丧失国籍:
一、为侦查或审判中之刑事被告。
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尚未执行完毕者。
三、为民事被告。
四、受强制执行,未终结者。
五、受破产之宣告,未复权者。
六、有滞纳租税或受租税处分罚锾未缴清者。

第 14 条   依第十一条规定丧失中华民国国籍者,未取得外国国籍时,得经内政部之
许可,撤销其国籍之丧失。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11-07 13:35 |
charles0325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shl651029您说的我都知道
只是不了如何定义丧失我国籍人的身分
未取得外国籍前----无国籍人??
取得外国籍者--------外国人??
未取得外国籍又撤销丧失国籍----我国人
取得外国籍者又回复我国籍者----双重国籍人=外国人申请回复我国籍??
既然是外国人身分怎会用回复国籍而不用归化国籍呢??
这部分有规定或定义于何处吗??


为何丧失国籍人要给回复呢
如无取得外籍就用撤销丧失就好了
如取得外籍就要用归化然后要放弃外籍再用定居恢复户籍
有人知道当初为何要有回复国籍这条款吗
真是烂好人国籍法


[ 此文章被charles0325在2012-11-07 21:04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IANA | Posted:2012-11-07 20:50 |
luciferydog 会员卡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70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小的对国籍法并不了解,就只想请问大大几个问题:
1.请问归化跟回复后的法律关系会一样吗??
2.具体来说归化的我国国民,请问她归化后可以马上行使我国所有的公民权吗??比如选举跟被选举??
3.请问本来是我国国民,因为某些原因而变成外国国民,跟本来不曾是我国国民,而归化成我国国民,这2种情况在国家组成上、血统上是不是完全相同的2种性质,那要不要给她相同的待遇??


以上仅供参考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凯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11-08 21:27 |
charles0325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第 10 条     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归化者,不得担任下列各款公职:
一、总统、副总统。
二、立法委员。
三、行政院院长、副院长、政务委员;司法院院长、副院长、大法官;考
    试院院长、副院长、考试委员;监察院院长、副院长、监察委员、审
    计长。
四、特任、特派之人员。
五、各部政务次长。
六、特命全权大使、特命全权公使。
七、蒙藏委员会副委员长、委员;侨务委员会副委员长。
八、其他比照简任第十三职等以上职务之人员。
九、陆海空军将官。
十、民选地方公职人员。
前项限制,自归化日起满十年后解除之。但其他法律另有规定者,从其规
定。
 
 第 18 条     回复中华民国国籍者,自回复国籍日起三年内,不得任第十条第一项各款
公职。但其他法律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11-08 22:09 |
luciferydog 会员卡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70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2者并不相同
1个是10年
1个是3年

就是立法者在国籍法做出了概括性的区别!

不知道在其他各该法又有什么特殊规定????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凯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11-08 22:21 |
misasa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鲜花 x9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例:台独天国,台湾国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11-11 11:24 |
a561825008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甲丙共同杀乙故意",有犯意联络,"由丙为下毒行为",具行为分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7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13-05-05 02:10 |
a561825008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甲丙共同杀乙故意",有犯意联络,"由丙为下毒行为",具行为分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8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13-05-06 01:01 |
a561825008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请问归化跟回复后的法律关系会一样吗??


献花 x0 回到顶端 [9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13-05-07 01:04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116521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