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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ngyong7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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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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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 请问公务员身分的问题
请问这两天新闻在报导的大学教授用发票报帐的新闻

以下是今天一篇检察总长说明是 授权公务员


印象里好像有从事行政事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5-27 20:29 |
kai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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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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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区: 国考&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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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私立学校之教师为私法上之契约固无疑问,惟公立学校之教师在学理上多认为是公法上之契约,但实务上见解却认为公立学校之聘任契约为私法上之契约。
2.公立学校教职员就有关法令分析,其法律地位究属公务人员或非公务人员须视法律而定,根据我国现行的法令规定,教职员并非公务人员任用条例,公务人员俸给法(考绩法、退休法、惩戒法及服务法)上所规定之公务员,因为教职员本身拥有自己的一套任用,俸给及福利制度,但教师却是公务员保险法,刑法及国家赔偿法及贪污治罪条例上所称的公务员,所以说教师是否为公务员,要看是以何种角度来解释.原则上非属刑法及贪污治罪条例所称之公务员,例外情形「依法令从事与公权力相关事项」,如依政府采购法规定办理采购事务之人员.「受政府机关聘任从事与公权力相关事项」如受聘担任政府机关采购甄选或评选委员等职务.
3.依第2点来说,可以解释成委托公务员.


积极的人像太阳,照到那里那里亮;消极的人像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样.
每天开始写国考日记即读书进度, 以先求有,再求好的理念进行国考之路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局域网对方和您在同一内部网 | Posted:2012-05-28 13:00 |
tony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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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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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题刚小的有去找一下实务判决(最高法院刑事判决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四八一三号)
给各位看官参考,节录判决理由如下:
惟查:(一)、刑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称公务员者,谓下列人员:一依法令服务于国家、地方自治团体所属机关而具有法定职务
权限,以及其他依法令从事于公共事务,而具有法定职务权限者。二受国家、地方自治团体所属机关依法委托,从事与委托机关
权限有关之公共事务者。」,本件被告乙○○为国立成功大学(下称成功大学)航空太空工程研究所教授,其工作内容为教学研
究,并非公共事务,固非刑法第十条第二项第一款之公务员。
    然乙○○就本件成功大学采购「真空溅镀机」一组之采购案,既负责该真空溅镀机规格之设计、价格之查访、机具设备规格明
细表之制作、开标时厂商资格标之审查等工作,并指示不知情之航空太空系(下称航太系)秘书郑芳珍于「验收记录表」上「使
用人对于物品测试结果」及「单位使用人」栏内盖章确认「良好」。则乙○○是否已参与系争采购案?是否受成功大学之依法委托
,从事与该校有关采购公用器材之公共事务?亦即是否属刑法第十条第二项第二款之公务员,原审未详查究明,即遽认乙○○非公
务员,并以乙○○非公务员,迳认乙○○、丙○○无成立公务员购办公用器材舞弊罪之余地,自有可议。
-----------------------------------分开线-----------------------------------------------------------------------------------------------------------------------------------
所以~
(1)大学教授(单纯的教员)算是刑法上的公务员吗?
答:依刑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称公务员者,谓下列人员:一依法令服务于国家、地方自治团体所属机关而具有法定职务
权限,以及其他依法令从事于公共事务,而具有法定职务权限者。二受国家、地方自治团体所属机关依法委托,从事与委托机关
权限有关之公共事务者。」大学教授者,其工作内容为教学研究,并非公共事务,自非刑法第十条第二项第一款之公务员。

(2)公私立大学的教员,职员有无区别?
答:这题可以从略吗?因为大大好像只是想讨论刑法上的问题,若要真的话这区别只能从行政法的公务员服务法跟释字308来解。

(3)如果这篇报导中,国立大学教授是受到国科会委托从事特定事务,方可以领取补助费 可不可以解释成委托公务员?
答:若大学教授受大学之依法委托(政府采购法),从事与该大学有关采购公用器材之公共事务,参照实务判决(最高法院刑事判决
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四八一三号)即应属刑法第十条第二项第二款之委托公务员无虞。

以上,普咙贡试解~


献花 x3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固网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5-28 19:07 |
寒窗问拾得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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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点个人看法:
黄检查总长的见解算是检方的通说(也确实有司法判决采用),但如果从考申论题的观点来说,重要的不是结论,而是你(如果你认定行为人是「授权公务员」)的话,能否讲清楚:
1.是依甚么法,被授与甚么样的权限?
2.被授与的权限和执行国科会的研究计画有甚么关系?

如果是选择题的话,因为已经有判决\认定是授权公务员了,所以应该算是相对安全的选项......


[ 此文章被寒窗问拾得在2012-05-28 21:57重新编辑 ]


时间,在书本里过得特别快!
献花 x2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5-28 21:15 |
tony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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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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寒窗大~你饶了我吧~
我只是一个普咙贡阿
奉上高等法院97年度上诉字第5413号节文请笑纳

所谓「公务员」,在主体要件上,限于依法令服务于国家、地方自治团体所属机关之公务人员,或是依法令从事于公共事务
而具有法定职务权限者,或是受机关委托而从事与委托机关权限有关之公共事务者三类。在事务要件上,前述人员所为必须
系基于公权力行为之公共事务,私经济行并不包含在内(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7436、6032号判决意旨参照)。
易言之,依现行刑法关于公务员概念之范围,仅限缩于「与公共事务及公权力之行使相关之人员」,公营事业机构所从事之
事务,原则上非基于国家公权力之作用,故非属行使国家统治权之公务机关,其所属之人员,自非依法令服务于国家、地方
自治团体所属机关之公务员(高等法院暨所属法院95年6月因应新修正刑法施行座谈会结论参照)。至依政府采购法规定之
各公立学校、公营事业之承办、监办采购等人员,亦不以实际承办、监办采购之基层人员为限,其依规定层层审核、核定各
项采购程序之办理采购人员包括各级主管,甚至机关首长及其授权人员,倘实质上具有参与决定、办理采购程序之权限,足
以影响采购结果,应均属之(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099号判决意旨参照)。
-----------------------------------------------------------分开线----------------------------------------------------------------------------------------------------------------------------------------------------
另外还看了最高法院98台上6377与最高法院99台上5099 里面都是在修理一、二审因为贪污治罪条例第2条修法后带来的公务
员定义问题,(旧~依据法令从事公务之人员,犯本条例之罪者,依本条例处断;其受公务机关委托承办公务人员,犯本条例之
罪者亦同。现~公务员犯本条例之罪者,依本条例处断。)最高法院给的解决方法都是---以刑法第十条第二项新立法理由(4)来
解套(如非服务于国家或地方自治团体所属机关,而具有依「其他依法令从事于公共事务而具有法定权限者」,因其从事法定
之公共事项,应视为刑法上的公务员,故于刑法第十条第二项第1款后段并规定之。此类之公务员,例如依水利法及农田水利
会组织通则相关规定而设置之农田水利会会长及其专任职员属之。其他尚有依政府采购法规定之各公立学校、公营事业之承办
、监办采购等人员,均属本款后段之其他依法令从事于公共事务而具有法定职务权限之人员。)

反正立委最大阿,他们说了就算,而且立委都教了---依政府采购法规定之各公立学校之承办人员可以拟为职权公务员,就酱来
办就对了,立委在教,有没有在听,丢笔

所以这2篇判决都是丢回高院再审,不过贪污治罪条例第4条第3款跟政府采购法第88条有法条竞合问题,也不知道会不会改适用
政府采购法第88条来论罪,毕竟贪污治罪条例第4条第3款是十上重罪,虽说比明朝剥皮法好很多了

补充.不好意思在立法院网站找到的立法理由只找到---一、第二项有关公务员之定义,其规定极为抽象、模糊,爰予修正之。并没
有找到如新竹地检的法律常识宣导短篇---刑法第10条第2项修正理由,这边列有五大项,我把网址贴在下面,有兴趣者请自点
http://www.scc.moj.gov.tw/ct.asp?xItem=38139&ctNode=5470&mp=013
所以我也不知道这是不是立委给的立法理由,还是检方自己的行政解释,至少我还没能确定=.=
所以分开线以下的资料请小心使用XD


[ 此文章被tony0928在2012-05-29 11:44重新编辑 ]


献花 x2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固网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5-29 10:26 |
yongyong7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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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tony0928 于 2012-05-29 10:26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寒窗大~你饶了我吧~
我只是一个普咙贡阿
奉上高等法院97年度上诉字第5413号节文请笑纳
所谓「公务员」,在主体要件上,限于依法令服务于国家、地方自治团体所属机关之公务人员,或是依法令从事于公共事务
而具有法定职务权限者,或是受机关委托而从事与委托机关权限有关之公共事务者三类。在事务要件上,前述人员所为必须
.......



感谢您辛苦的找这些实务见解 谢谢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5-30 06: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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