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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警察未拍到我违规的事实...申诉有没有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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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phen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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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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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 如果警察未拍到我违规的事实...申诉有没有机会?
今天真的是他妈的衰到底....早上骑车要去学校...电瓶坏了..然后踩发也坏了...时速表也坏了..我真的很好奇怎么可以同时坏不同的东西勒...
去学校点完名之后打球,烂得可以,一点手感都没有...
打完球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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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 主]
From:台湾凯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2-05-08 23:30 |
TJQAZ
级别:
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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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别挣扎了~
你要如何举证自己没违规呢??
况且现场开单给你业已签名默认了~
不才在国中时被开一张6000的~(机车是别人的,在乡下地方)
所以那时蛮不爽警察~对一国中生开这么重的单~
后来不才对警察改观~ 就是不会不爽~ 但还是不爽那位开单的(正所谓冤有头,债有主,不过说真的~也忘了是谁名字啥@@")
题外话~ 如果当下你极力否认呢?? 不一定就没事@@(存猜测~)
你还是学生,应该要好好回归书本研读,不管是否要考国考~(在这边问到的资讯,不一定完全正确喔~所以要先有基础观念)
罚单赶快去缴~ 痛一下就过~
一直放在身上~痛会一直存在~@@"
没钱先跟同学档一些~
不才罚单都马上缴~ 缴掉眼不见为净~ 过几天就忘了被开罚单~ 呵呵~~
PS.花钱消灾~ 不一定化解你的灾运@@"
另一讲法~ 你这笔钱会被拿来做社会福利,帮助需要的人~
恭喜你不小心做了一件善事~ @@"
以上是不才安慰自我滴~ 你参考 呵呵~
讨论问题欢迎~ 拒绝 恶意贬低人格~
问题无关事及未细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个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后有座山,称"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称"碍山"~
以前,想要铲平它,但力未逮;
现在呢?? 想轻盈的飞越过它,
越过这座名为人生之"碍山"。
使它尔后为我之"靠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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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2-05-09 21:53 |
stephen0817
级别:
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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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今天去问了我补习班同学(虽是同学不过他比我大8岁= =)
他说签名=GG....
我想我还是应该把注意力放在6月的考试上...
感谢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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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楼]
From:台湾凯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2-05-09 23:48 |
我老婆是赌圣
级别:
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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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也太倒楣了吧
如果真的没照片~应该有机会喔
人生本来就是一场戏~
恩恩怨怨又何必太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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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楼]
From:台湾凯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2-05-10 00:05 |
tony0928
级别:
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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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的找了二篇实务裁定给大大们参考~桃园地院101交声13~桃园地院100交声978~都是未拍到违规事实~请有兴趣者自行参观全文~
法官是同一人,但一件是裁定该罚另一件是撤销处罚~二案相距不过11天~
以下是普咙贡修改文~
------------------------------------------------分开线-------------------------------------------------------------------------------------------------------
【裁判字号】 101,交声,13
警方说:受处分人即异议人魏00于民国100 /10/20晚间10时许,驾驶重型机车,行经有「驾车行经灯光管制之交岔
路口闯红灯(荣民路左转强国路)」之违规事实,为派出所警员许00当场举发,并填制桃警局交字第DB0
000000 号举发违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单,请去中坜监理站到案陈述或缴纳罚锾等语。
异议人说:我当时系在桃园县中坜市○○路之待转区等候左转强国路,因强国路方向号志为绿灯,遂往前行驶,并无
闯红灯之违规行为,且亦未监视器可供佐证,为此,爰依法声明异议。
法官说经过他的调查:
(二)跟据证人(也就是举发警员许00)来本院调查时证称:伊当时系执行巡逻勤务,于行经桃园县中坜市○○路与强国路
口时,本在荣民路等候红灯,便见异议人自后穿越荣民路停止线,前行至路口待转区迳自左转强国路等语明确,而
异议人亦不否认该时有自荣民路前行至路口待转区○○○○路情事,应可认证人许仁义所述为真,堪信异议人确有驾车
行经灯光号志管制之交岔路口闯红灯之违规行为,要属实在。
(三)这段有3个重点
第1点在说---以科学仪器照相采证者,可以以此证明交通违规事实,但是当场举发而未以科学仪器照相采证者,立法者亦未明
文限制或排除「举发警员目睹、耳闻」之证据能力,或其证述内容对于违规事实之证明力。(法官认为所以只要警察来做证,
法院就可认定为有证据能力的证据了喔)
第2点在说---参酌员警执行公务时,本身即受有行政惩处责任之监督,其到庭具结作证,更系以刑事责任担保其证言之真实性,复
证人与异议人素不相识,彼此间亦无任何嫌隙,当不至甘冒涉犯伪证罪之险,蓄意构陷异议人。(法官认为警察都是善良的,而且
与人民无冤无仇不可能会害人民的,也不会因此而犯上伪证的风险)
第3点在说---证人就其举发经过已陈述历历,该时确与异议人同向而行,并在路口等候红灯,祇异议人违规闯红灯行驶,无其他
干扰证人记忆之因素存在,应可认其所述为真。(法官认为证人记忆不被干扰,不会有错)
所以结论是---是异议人辩称其无闯红灯云云,洵属卸责之词,不足以采。从而,异议人本件声明异议,为无理由,应予驳回。
中 华 民 国 101 年 5 月 18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温宗玲
------------------------------------------------分开线-------------------------------------------------------------------
靠~刚按到ESC~刚打的资料全不见了= =
不普咙贡修改了~
【裁判字号】 100,交声,978
结果:异议人本件异议为有理由,自应由本院将原处分撤销,另为不罚之谕知。
中 华 民 国 101 年 5 月 7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温宗玲
------------------------------------------------分开线-------------------------------------------------------------------
二案都是未拍到违规的事实,不过都是只要警察来做证,法院就可认定为有证据能力了喔,可以据此裁定要罚
后案要不是派出所员警没死咬说他有看到的话,法官应该也会按前一案裁定吧。
因为高等法院(这种案件最高审就只到高院,所以虽非判例但事实上,已有拘束下级法院之能了)说:
1.立法者亦未明文限制或排除「举发警员目睹、耳闻」之证据能力,或其证述内容对于违规事实之证明力,则取缔员
警就交通违规事实之亲身经历见闻,当亦足可恃为此类交通事件违规事实之证据,而要非所有交通违规事件倘未经科学
仪器照相采证即一概不能恃以认定。(笔者认为,法官应该不知道警察有绩效压力吧,有时在压力下有会睁眼瞎的,就跟
法官案件判不完也会诅咒被告暴毙,幻想可以不受理判决一样~对不起离题了= =)
2.再者,警察执行勤务事项繁琐,且违规情形一过即逝,并非长期存在,碍于违规事件稍纵即逝之特性,或因虑及员警执勤
时之人身安全考量,致员警无从及时拍摄违规内容,此并非法院所应苛责,尤不容行为人反据此为推诿卸责之词。(台湾高
等法院97年交抗字第728 号裁定意旨)(笔者认为这法官应该是还活在专制国时代)
笔:按此裁定(高院97年交抗字第728 号)来看,笔者仿佛又看到检肃流氓条例再生,尤有甚者当年检肃流氓条例尚需2名秘密
证人方可论罪,这边仅需一名告发者的证言即可侵害你的财产法益,若此裁定能论,不啻同意公权力得以恣意侵害人民
财产法益吗?
话说,已经侵害很久了=.=
现在科技都那么进步了,在警车,警用摩托车上面装行车记录器不难吧
立院诸公们快修法吧,没录影资料的交通告发,不得仅凭告发员警之证词裁定要罚,酱才能保障人民的财产法益阿。
PS.个人认为罚单上的签名,不具认诺意义
因为罚单(俗名)=举发违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单(学名)=>通知单=观念通知
观念通知=喔~我知道了~我知道你要去监理站告发我
所以在罚单上签名只是表示说,我收到你的告发通知,并不是说我要自认有告发的违规事实
你看上开二裁定也没有以罚单签名做为证据争执。
[ 此文章被tony0928在2012-05-30 19:53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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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4 楼]
From:台湾固网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2-05-30 18:39 |
往真里修
级别: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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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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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辩无证据」 跟「 抗辨未违规」
这是2回事
既然自知自己违规,勇于承认、接受处罚,也是一种美德
小弟认为
在自知自己违规的前提下,还去「抗辩无证据」
此种心态本身即是可议的,跟诉讼制度正当与否无关
后者才有检讨诉讼制度的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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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 |
Posted:
2012-06-01 1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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