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应李宜佩、TJQAZ:
1.是针对【戡乱预匪再犯办法】来解释的:
因为当时正值【动员戡乱时期】,只要一有风声~~~你的亲人就会不见(也就是"白色恐怖时期")~~~~所以,当时只要其外在表示【都要很小心】!唱的歌有无隐射老蒋、写的书有没有批评老蒋...............,如果有,你就准备【人间蒸发】!
故该办法【不讨论法律保留】说:受刑人服完刑,如果其【思想仍未改善】~~~~继续关!此乃仅依个人思想而予以处罚,非常不合理!
故大法官认为:人民内在精神活动,为宪法思想自由所保障的范围!纵使国家处于非常时期、而以法律规定予以限制,仍属违反宪法所欲保障之【人性尊严】!故不论宪法怎么修、法律怎么改,思想自由之保障【均不受其影响】~~~~而为最低限度人权保障,不受宪法、法律之修改而影响!
2.有分成【积极主张】与【消极防御】权利:
(1)积极主张:
乃是人民可积极要求国家【实践保障其权利】的义务,故诉讼权、服公职权、受国
民教育,均是先有人民【积极请求、主张】,国家才会实践
(2)消极防御:
是指国家对人民行使任何作为,人民可以要求国家【停止其作为】来予以防御其权
利;通讯监察是国家【积极密行】对人民的【隐私权】予以干涉(也就是监听),人民
可要求国家【停止监听】,来保障其权利!
3.所谓的第一次救济,通认为是【司法救济】:宪法第八条: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审问处罚;七十七条:司法院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诉讼及公务员惩戒~~~~~任何救济最终必须回归司法!故像是"诉愿"、"损失补偿",均是【行政机关】的【内部救济】,尚未符合宪法【须向司法提起救济】的目的!
而国家赔偿,乃是由司法确定国家【不法侵害】人民的权利,但是又如何!国家不法侵害你的权利又怎样!所以,才会要求国家【处于侵害人的地位】,就其所侵害的部分予以补偿,以达到人民请求救济的【最终目的】~~~~所以才会是【第二次救济】!
4.假处分是指:人民对国家【尚无任何权利义务关系】、或是【两者之权利义务关系尚未明确~~~~~如:机关以为人民有纳税之义务,而予以强制执行;但人民认为没有此义务,却造成其权利受侵害】。
如因此而进入法院进行审判,若人民因其权利受损,而导致【更不利的结果】,如:机关强制征收人民财产,导致其家人【没钱看医生!】~~~此时,虽未确定机关的征收行为合法、非法,但是基于【更重大的利益保护】,法院及课与机关【暂时】返还一定金额的义务,以【及时救助人民~~~~当然,这笔钱事后还会征收回去】~~~此乃假处分!
5.法人,是属一种【抽象拟制】的人格,乃是基于一种团体性质或经营管理而享有的权利, 故法人原则上除与自然人【性质上的差异~~~结婚、就学、参政........】外,其他的权利均有所相同。
公法人,乃于行政法上,享有权利、负担义务的主体,是由法律设立而存在,并享有一定公权力的行使;所以公法人本身即具有一定的权限,而无需再适用ㄧ般法人格,再予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