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i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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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区: 国考&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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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林山田老师的刑法通论 刑法五种特质有:道德性与伦理性,痛苦性与强制性及杀伤性,不完整性,政治性与工具性,最后手段性. 2.刑法第16条 除有正当理由而无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责任。但按其情节,得减轻其刑。 关键字-->且无正当理由者. 3. (A)直接因果关系-->看题意应该就不会选. (B)跳跃因果关系-->看题意应该就不会选. (C)相当因果关系-->同一环境及同一行为,均会造成该结果发生者,即认为该原因与结果间具有因果关系,相当因果是从正面讨论. (D)条件因果关系-->若该原因为该结果之发生所不可想像其为不存在之条件,则该原因与结果间具有因果关系.条件因果是从反面讨论. 题意没写到甲是故意还是过失撞伤乙,如果是故意-->甲可能会成立伤害致死罪,如果是过失-->甲会成立过失致死罪,此二者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时,可以确定行为人须对该法益侵害结果负责,本题答案应为C. 关键字-->"甲须对乙之死亡负责",乃因甲撞伤乙的行为和已的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 这题林钰雄老师的新刑法总则有详细解说, 另参76年台上字第192号. 要旨: 刑法上之过失,其过失行为与结果间,在客观上有相当因果关系始得成立 。所谓相当因果关系,系指依经验法则,综合行为当时所存在之一切事实 ,为客观之事后审查,认为在一般情形下,有此环境、有此行为之同一条 件,均可发生同一之结果者,则该条件即为发生结果之相当条件,行为与 结果即有相当之因果关系。反之,若在一般情形下,有此同一条件存在, 而依客观之审查,认为不必皆发生此结果者,则该条件与结果不相当,不 过为偶然之事实而已,其行为与结果间即无相当因果关系。 ps.刑法理论上之因果关系,虽然主要是采条件理论,但相当因果关系理论也被广泛采用,主要是运用在"故意"概念上,要构成"故意",不但,必须预见到构成要件结果可能发生,也要能预见到整个事件可能的因果发展历程. 4.解释名词 行为之违法性的错误-->不知者无罪 义务冲突的行为-->一人同时负担多数义务而不能兼顾,致发生冲突,而不得不违反其中一义务,则关于此义务之不履行,基于义务冲突原则,应阻却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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