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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terlin2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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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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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國賠的構成要件,如何判斷?
某甲為高雄縣民,擬於位在高雄市內所有土地上建造一棟五層樓透天厝,乃檢具相關文件向高雄市政府工務局申請核發建築執照。但工務局在審查某甲提出之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時,承辦本案之公務員卻因疏忽而未注意某甲並未依建築法之相關規定預留防火隔間,逕行發給建築執照。該土地隔鄰之土地所有人某乙在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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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1-16 10:08 |
TJQAZ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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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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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peterlin2218 於 2012-01-16 10:08 發表的 國賠的構成要件,如何判斷?: 到引言文
Q.針對(二)甲得否請求國賠

1.依國賠第2條第2項前段,其要件之一,公務員行為須係屬不法,不法指(1)無法律或法規命令之依據(2)違背職務之行為。

2.違背職務之行為,包含應遵循之注意義務,並求其行為合法、正確、適當。

其公務員因疏忽而未注意某甲並未預留防火隔間,此行為係屬不法?還是屬國賠另一要件,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過失賠償主義)?

來亂滴表情
國賠要件好像有三種吧!
不要拘泥於前段,還有後段~~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前段
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後段
用後段就就結了~
至於不法~~~就是........不法   嘿嘿~~如你所說的意思啦

重點在"是否得以公務員有過失為由"要你論述......國賠所採之...主義

忘光了~~還是亂來滴表情


討論問題歡迎~ 拒絕 惡意貶低人格~
問題無關事及未細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個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後有座山,稱"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稱"礙山"~
以前,想要剷平它,但力未逮;
現在呢?? 想輕盈的飛越過它,
越過這座名為人生之"礙山"。
使它爾后為我之"靠山"~~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1-17 00:05 |
qqmanko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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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在說國賠法第二條後段。公務員怠於職務賠償
要件如下
1.須為公務員
本題中,符合
2.須怠於職務
本題中,因疏忽而未注意某甲並未依建築法之相關規定預留防火隔間,而核發建照。具過失怠於職務
3.怠於職務為不法行為
不應核發建照,而核發屬不法行為
4.人民因怠於職務而受損害
人民因對建照有信賴而撤銷,財產上有受損害。
5.怠於職務與人民所受損害有因果關係
二者間有因果關係


法學討論,本就無一定之答案,相互討論才能截長補短
我是剛踏入的新手,請多多包含^^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1-18 09:06 |
往真裏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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怪了
房子都還沒蓋 火災也沒有發生
侵害「事實」是從何而來?
這裏使用第一次權利保護機制 提起撤銷訴訟即可
怎有國賠豋場的餘地??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 Posted:2012-01-20 17: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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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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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我亂滴不是很有技巧~表情
這一篇已重新發問了

有事實喔~如下
下面是引用 peterlin2218 於 2012-01-16 10:08 發表的: 到引言文
該土地隔鄰之土地所有人某乙在建築工程進行中發現以上情事後,遂以建築執照部分為違法,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表示工程已進行到,可見知未留防火巷喔

問題是未來式~~表情
呵呵~~

這一篇回覆是眼睛沒睜大,外加順的樓主的問題而回應,所以是錯滴~

往真裡修大大~~不要這麼挑媚~~

就當這是美麗的錯誤~~帶這錯誤好過年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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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1-21 00:00 |
Dragon-Q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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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規範理論#469(題目一)+信賴原則的問題!(題目二)
當然題目二不會是國賠問題,因為造成損失的後面的『撤銷處分』
,那~撤銷處分合法違法!?當然是合法的啦~既然合法那有為什
麼國陪問題~~~~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1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1-21 13: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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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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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才發現樓主問了很多次這類的問題~而我也亂了很多次 呵呵~
Q大 一語點破 看了好多次沒人給花,送上最~~~~~最真縶滴一朵花 呵呵表情
我不是來總結的--->我是來轉貼滴~
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cle_category_id=856&article_id=61153
【行政法律問題】使用執照或建築執照被撤銷,受益人得否求償?
文 / 劉孟錦.楊春吉 【台灣法律網】
【問題】
假設說這棟建物的申請不符合法令規定,依法不得提出申請,但卻在某種因素下(也許承辦人疏忽未查核到,也許是…)核發了建物建築及使用執照,請問這使用執照是否可視為合法有效?如無效,民眾卻因公務機關核發無效的建築執照,導致已蓋好的建物卻是違法非法的違章建築,可否向政府求償(註一)?
【解析】
按「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撤銷︰一 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二 受益人無第一百十九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信賴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受益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信賴不值得保護︰一 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二 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者。三 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授予利益之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如受益人無前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其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者,為撤銷之機關應給予合理之補償。前項補償額度不得超過受益人因該處分存續可得之利益。關於補償之爭議及補償之金額,相對人有不服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分別為行政程序法第117條、第119條、第120條定有明文,是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除「有『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或『受益人無第一百十九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信賴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情形之一者,不得撤銷(註二)」外,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註三);授予利益之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如受益人無行政程序法第119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註四),其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者,為撤銷之機關應給予合理之補償,惟該補償額度不得超過受益人因該處分存續可得之利益。

而行政機關依人民之申請核發建築執照及使用執照,乃授予人民利益之行政處分,原處分之行政機關倘發覺該授益處分有所違誤予以撤銷,並非法所不許(註五),惟經撤銷後,如受益人無行政程序法第119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其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者,為撤銷之行政機關自應給予合理之補償。是本案之受益人得否求償?應視「受益人有無行政程序法第119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及「有無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而定;苟受益人「有行政程序法第119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或「無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自不得請求合理之補償。


【註解】
註一:問題來源:94年6月27日奇摩知識+首頁>社會人文>法律>生活法律>如果公務機關核發了不能發的建物使用執照?
註二:最高行政法院86年12月31日86年判字第3314號判決:「本案如將系爭之執照予以撤銷○○○區○道路等公用設施成為無照建物,則其上眾多之合法住戶就該等設施均不能合法使用,其結果並非原告所稱僅影響起造人一人之利益,而係對多數生活利益之嚴重侵害,此等利益洵屬法律上值得保護之利益。其既未基於惡意詐欺,脅迫或其他不正方法取其行政處分而獲得,且又顯然大於原告因撤銷系爭執照所能取得之財產利益,衡諸信賴保護原則,被告否准原告之請求,並無不合。」參照。
註三:另行政機關於審酌是否撤銷授予利益之違法行政處分時,除受益人具有:一、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二、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三、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等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之一者外,依行政法上信賴保護原則,為撤銷之行政機關固應顧及該受益人之信賴利益。但為撤銷之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之結果,倘認為撤銷該授予利益之違法行政處分所欲維護之公益顯然大於受益人之信賴利益者,該機關仍非不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最高行政法院83年01 月25日判字第151號判決參照)。
註四:另行政法上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須具備下列所述要件,始足當之:一、須有信賴基礎:即須有一個足以引起當事人信賴之國家行為(含行政機關之行政處分或其他行為);二、信賴表現:即當事人因信賴該國家行為而展開具體的信賴行為(包括運用財產及其他處理行為),且信賴行為與信賴基礎間須有因果關係,而如嗣後該國家行為有變更或修正,將使當事人遭受不能預見之損失;三、信賴值得保護:即當事人之信賴,必須值得保護。如當事人有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獲得國家行為;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而為行為;明知行政機關之行為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等情形者,則其信賴不值得保護(最高行政法院93年12月23日93年判字第1677號判決參照)。但違法行政處分之受益人,因有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其信賴為不值得保護情形,而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撤銷違法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者,必須受益人對重要事項提供之不正確資料或不完全陳述,係作成行政處分之依據,若前開資料或陳述非作成行政處分之依據,譬如,原處分機關之作成行政處分,就調查證據認定事實有十足之權限,非依恃受益人所提供之資料或陳述者,縱受益人提供之資料或陳述出於不正確或不完全,仍不得據以謂其信賴不值得保護,而撤銷違法之行政處分(最高行政法院93年10月28日93年判字第1359號判決參照)。
註五:行政法院44年判字第40號判例:「行政機關對其已為之行政行為發覺有違誤之處分,而自動更正或撤銷者,並非法所不許。」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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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2 回到頂端 [6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2-08 17: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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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回到頂端 [7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2-27 2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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