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l65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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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係看來還有點小複雜 ,提問人亦知民法親屬,就獻醜啦 我國民法有規定親屬之認定,及撫養義務,故應先認定何謂自然血親及其親系親等 有稱父或母與其子(a)之關係為係因出生事實以及父之配偶之受胎在婚姻關係中者,有直系親屬一親等(自然血親),稱祖父或祖母,與該人(a)有自然血親關係,親等係為2親等 1.按依民法1059條第1項規定,婚生子女應以書面從父姓或母姓,故本案a先生從祖母姓氏,可能是依舊民法中之從母姓規定,可能a先生之父的兄弟中有從祖母之姓從而收養從而收養a先生,若非此情形,小的駑鈍想不出來 2.依民法1114 及1115條.直系血親中有訂明扶養義務以及受扶養義務之順序 ,本案a先生與a先生之兄,a先生之弟,皆負有扶養義務,蓋因其皆為a先生之母之直系血親卑親屬,a與a兄a弟同負一致之撫養責任 ,不因姓氏不同而有免付撫養責任之問題 以姓氏做為免除扶養責任,除有因被收養而成他人養子女(法定血親),此為特殊情形.另有免除扶養責任者,則有刑法第294-1規定. 3.撫養義務與扶養責任,小的依自己所知道的東西,民法規定撫養義務,不盡扶養義務者,有兩種責任.民事責任則會被訴以給付作為或給付金錢義務,刑事責任則是被訴以遺棄罪(刑法294條),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其中所謂依法令即為依民法 ,刑法認定未盡扶養義務,自有其判斷依據,不詳述 以上小的淺見,僅供其參考
[ 此文章被shl651029在2012-01-10 00:07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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