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4791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dash3027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 與人妻赤裸泡湯 只發呻吟聲不算通姦 ♡
新  聞:

  已婚翁姓女子與47歲洪姓男子到台北市北投一家溫泉餐廳湯屋共處一室泡湯,翁女的陳姓丈夫僱請徵信社在門口捉姦,聽到女方發出呻吟聲長達十分鐘,敲門約1分鐘後破門而入,兩人赤裸,翁夫指妻子只有性行為時才會呻吟,一口咬定兩人通姦憤而提告,但妻子辯稱愛撫時也會呻吟,檢察官認為僅憑叫聲無法證明兩人通姦,對洪某予以不起訴處分。

  據指出,翁女陳姓丈夫懷疑妻子與洪姓男子關係不正常,僱請徵信社人員緊盯行跡,去年9月間得知兩人外出,陳某便與徵信社人員一路尾隨,徵信社人員目睹陳妻與洪某一起進入北投一家溫泉餐廳湯屋,便喬裝成湯客在隔壁湯屋偷聽,後來裡面傳出女子呻吟聲,時間長達10分鐘,見時機成熟,通知陳某破門而入,發現翁女裸身在溫泉池邊,洪男光溜溜在牆邊穿褲子,現場未發現保險套、衛生紙等證物。

  陳姓男子一怒提告,檢方偵訊時翁女供稱當天是因為爬完山順道到溫泉餐廳吃飯,餐廳建議泡湯加吃飯價錢差不得,兩人才會在同一間湯屋純泡湯,沒有發生性行為,若真想通姦,就不會去只能泡40分鐘的湯屋。

  至於陳姓丈夫所言,妻子只有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1-01 16:53 |
jd20112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9 鮮花 x12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這種罪已經傾向除罪化了,不起訴是很正常的!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1-01 16:56 |
japan2000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不算不算,因為通姦,需要符合刑法 10 條性交的規定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12-03-13 21:17 |
rchcsaler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記得雖然刑法不構成通姦罪,但民法上可以作為聲請離婚的理由。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 Posted:2012-03-14 11:23 |
tony0928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被固有的中華文化薰陶了數千年,一時還無法轉念吧~
也許再過十年,等老一輩的立委離開權力的位置~可能才會有除罪的可能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3-16 04:55 |
sommerbrisen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鮮花 x4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搞不好是在做腳底按摩......

據此,還真的只能說,罪疑為輕...

--
是這樣用的嗎~~~


[ 此文章被sommerbrisen在2012-03-16 09:01重新編輯 ]


水至清則無魚。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 Posted:2012-03-16 08:47 |
春之柏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57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兩人已經沒有婚姻的基礎了,
為何還要用刑法來懲罰呢?
民法的婚姻關係契約
和刑法的妨害家庭罪
其根本是兩人有共同的共識在維持婚姻下,才往下去約定.
用法律來限制或懲罰,只是報復用的.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3-20 17:52 |
lancesan 會員卡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你有沒有想過為何整個刑法的名稱都改性交了,通姦卻永遠叫姦?

立法者想把通姦除罪化(很簡單的思維:德國有的我們也要有,德國沒有的我們也不應該有),但又怕提出法案被婦女團體幹到翻,只好保持現狀。姦跟性交的定義本來就不同,立法者不改,大家也心知肚明,少數實務家才把口交肛交算成姦,但已違反罪刑法定太明顯。


教學相長,有未達盡善之處,敬請指教,口氣不限


獻花 x0 回到頂端 [7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4-16 02:00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95049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