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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nie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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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緒1題
下列有關共有物分割方法之敘述,何者錯誤?答案顯示:【A】
(A)協議分割係要式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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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1-12 22: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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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人回答,那就獻醜了




(A)協議分割係要式行為,應簽名或蓋章始生效力
(B)協議分割之內容得以事後追認

824I協議分割>>協議不以書面為之為必要,凡有明示或默示之意思表示,對分割之方式為事前之同意或事後之追認者,均可認為有分割之協議(43台上952)

協議不以書面為之為必要>不要式


(D)因法院不動產分割之判決,非經登記不得處分

第 759 條
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
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

總而言之,要處分不動產一定要經過"登記"後方可>>>物權的宣示登記

動產>761交付>>>取得所有權

不動產
依法律行為取得>如345買賣/406贈與>>758登記+書面(設權登記)>>>取得所有權>>>>可以自由處分
非因法律行為>如759之四項原因>>不用登記已取得所有權>>>>759須經登記始得自由處分


不行~作廢~駁回
放肆~無理~大膽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1-24 1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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