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4613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我欲乘風歸去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原始取得?????
为何
1.时效取得2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0-10 18:22 |
我愛布布 會員卡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10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原始取得是依據你本來就有的權利而取得的
也就是非基於他人既存權利之讓與,
而獨立取得新生所有權,
取得者不必承受該物之原有負擔

有六種情形:
1. 無主物先占
2. 遺失物之拾得
3. 埋藏物之發見
4. 添附
5. 取得時效
6. 即時取得

繼受取得是係指基於他人既存之權利而取得物權,
是權利相對發生。
如因買賣、繼承等原因而為所有權移轉行為而取得所有權。
分為下列四項:
(一)概括繼受
(二)特定繼受>例如買賣及贈與是。
(三)移轉繼受
(四)創設繼受


不行~作廢~駁回
放肆~無理~大膽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0-11 09:33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60087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