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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欲乘風歸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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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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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却刑罰與解除刑罰
再來「阻卻」與「解除」之分
前者係事由在「行為時」已存在 故稱阻卻
後者係事由在「行為後」才出現 故稱解除
(責任只會阻卻不會解除,如前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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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我欲乘風歸去在2011-10-12 10:02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0-10 18:17 |
往真裏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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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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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你這段話哪來的
我怎覺得跟我以前在知識+的回答內容很像..............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0-13 00:02 |
我欲乘風歸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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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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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往真裏修 於 2011-10-13 00:02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請問你這段話哪來的
我怎覺得跟我以前在知識+的回答內容很像..............


---------------------------------------------------------------------------------嗯 我覺得不錯我copy一段過來 懶得放連結若有冒犯請原諒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0-13 06:57 |
往真裏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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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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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對「犯罪行為的處罰」這件事進行觀察
會發現二個部分-「成立犯罪」及「施以刑罰」(也就是刑法上犯罪論與刑罰論之分)
只有這二個部份都成就   才會得到行為人「被處以刑罰」的結果
換句話說 要獲致刑罰ㄧ定要成立犯罪
但成立犯罪 卻不ㄧ定會獲致刑罰(積於特殊考量可能免除刑罰)

再來談阻卻跟解除
其實這二者的結果都是一樣的 -----「不罰」
只是這二者出現的時點不同 所以用不一樣的名詞區分之

阻卻事由出現在「犯罪行為的當下」
也就是當行為人實施犯罪行為時 這個事由就同時存在
例如:甲竊取父親的財物,這個「親屬關係」的事由,在甲偷竊時即已存在

解除事由出現在「犯罪行為成立後」
也就是行為人成立犯罪行為後(包含未遂犯也是) 這個事由才出現
例如:甲在殺人後「自首」,這個自首事由,是在甲犯罪以後才出現的

以上...先講到這裡(如再加上罪責與刑罰...問題又複雜了)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 Posted:2011-10-13 17: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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