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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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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跪求民法考題~能附上法條(原因)最好了!
跪求民法解析~能附上法條(原因)最好了!

1.某甲無權占有乙的房屋並出租,問租金歸屬何人?
   A/甲  B/乙  C/甲乙共有  D/甲乙對分
   答:A

2.甲男之子乙男與丙結婚,婚後生一子丁,但事後感情不睦而離婚,乙罹患重病,立
   遺囑指定甲為丁的監護人,問遺屬為?
   A/有效  B/無效  C/得撤銷  D/效力未定
   答:B

3.甲為暗助友人乙,向建商丙恐嚇該工程要低價發包給不知情的乙,問一年後,丙可
   主張什麼權利?
   A/向乙主張契約無效
   B/必須乙是惡意第三人,丙才可向乙主張契約無效
   C/向乙主張撤銷契約
   D/必須乙是惡意第三人,丙才可向乙主張撤銷契約
  答:C

4.甲之汽車被乙竊取,並賣給商人丙,甲於二年後知情,問甲不可對丙做什麼?
   A/盜贓物回復請求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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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8-25 15:51 |
寒窗問拾得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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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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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多題......而且有些頗有難度

我來拋磚引玉解一題吧

1. 某甲無權占有乙的房屋並出租,問租金歸屬何人?
  A/甲 B/乙 C/甲乙共有 D/甲乙對分
  答:A

民法第421條1項
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
契約。

第 439 條
承租人應依約定日期,支付租金;無約定者,依習慣;無約定亦無習慣者
,應於租賃期滿時支付之。如租金分期支付者,於每期屆滿時支付之。如
租賃物之收益有季節者,於收益季節終了時支付之。

甲是出租人,所以有受領租金的權利
至於房屋所有人要怎樣主張他的權利,是另一個層次的問題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50 (by kai709) | 理由: 感謝解答^^y


時間,在書本裡過得特別快!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8-25 23:09 |
kai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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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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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區: 國考&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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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甲男之子乙男與丙結婚,婚後生一子丁,但事後感情不睦而離婚,乙罹患重病,立遺囑指定甲為丁的監護人,問遺屬為?
  A/有效 B/無效 C/得撤銷 D/效力未定
  答:B

裁判字號: 23年上字第1703號
要旨: 民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條規定後死之父或母,得以遺囑指定監護人,是父母二人中,惟其後死之一人,得以遺囑指定監護人,
若先死之父不欲其未成年之子女由母監護,而以遺囑另指定一關係人,自非法之所許。
參考民法第1094條
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或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拒絕就職時,依下列順序定其監護人:
一、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二、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
三、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丙還活在世上,乙不是指定丙為監護人,故無效。可由民法1094條中「父母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得知 。


積極的人像太陽,照到那裡那裡亮;消極的人像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樣.
每天開始寫國考日記即讀書進度, 以先求有,再求好的理念進行國考之路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8-26 09:11 |
vn521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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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資質愚鈍不敢說解的都對,如有錯誤還各位糾正^^

1.基於債之相對性,契約只存在於訂契約的雙方當事人,乙非契約當事人,故租金仍為甲所有。(純屬概念題)

2.遺囑指定監護人需"最後行使"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人,乙非最後行使之人。(民法第1093條)

3.民法92條,被詐欺或脅迫所為之意思表示,表意人(丙)得撤銷之。

4.民法第949條,兩年內可行使盜贓物返還請求權,BCD選項請求權皆為15年。

5.同1093條,另外可參照1094條,未以遺囑指定監護人時,才依1094條定監護人。

6.丙和丁的關係為;血親之配偶的血親,民法上尚未承認此親屬關係(參照970條),故丙和丁沒有關係。

7.(A):依996條規定得撤銷,並非無效。BCD依983條規定皆為無效。

8.民法第18條,人格權受侵害可除去侵害並防止,並得請求賠償及慰撫金。另侵權責任依184條規定須有故意或過失。

9.依第7條規定,胎兒以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個人利益的保護視為出生。故乙丁可依191之2,192、194請求賠償。

10.法條雖無明訂,但生前特種贈與大於應繼分時,不復歸扣義務。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教育部 | Posted:2011-08-26 16:36 |
taoyuanm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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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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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9-09 04:23 |
我愛布布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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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下面是引用 vn521344 於 2011-08-26 16:36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小弟資質愚鈍不敢說解的都對,如有錯誤還各位糾正^^

4.民法第949條,兩年內可行使盜贓物返還請求權,BCD選項請求權皆為15年。

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要區分
動產>125條>>十五年
已登記之不動產>無125條之適用>>釋字107&164


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2年
自侵權行為時起>10年


不行~作廢~駁回
放肆~無理~大膽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0-01 17: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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