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3296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byakuya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求助] 刑法教唆問題
這是99年地特的題目

Q:甲教唆乙去傷害丙,並再三叮嚀乙千萬不要鬧出人命。乙聽之,卻出手過      重將丙給打死。應如何評價甲、乙的行為?

(A)甲、乙成立傷害致死罪之共同正犯   
(B)甲、乙各自成立傷害致死罪
(C)甲成立教唆傷害罪、乙成立傷害致死罪 →正解
(D)甲成立教唆傷害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7-21 09:41 |
sommerbrisen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鮮花 x4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拙見:

此二題都針對預見可能性來考,只是99的題目有埋下共犯逾越的部分,而97的則是隱約有「有預見可能性但不注意」的過失。

--
這應該是在考語文邏輯吧... 表情


水至清則無魚。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行政院研考會 | Posted:2011-07-21 11:35 |
臺灣省長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8 鮮花 x1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我朋友的回答:請注意關鍵字『再三叮嚀乙千萬不要』。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碩網網路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7-21 23:26 |
往真裏修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0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99年該題中:再三叮嚀乙千萬不要鬧出人命
要阻卻主觀上致人於死的故意沒有問題
但要免去結果的歸責   實在是值淂商榷

個人認為:
傷害行為本為法所不許 除非你拋棄這個犯罪念頭 否則在已立於犯罪行為基礎的情形下
即便你如何注意避免侵害的擴大 風險還是該由你承擔 優待最多只是減輕「刑」責而已
修正ㄧ字~ 


[ 此文章被往真裏修在2011-07-22 15:55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 Posted:2011-07-22 11:52 |
TJQAZ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28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表情

基本上,題目是選擇題。
所以不要想太多。
兩題的差異,在於教唆者已表明教唆行為之範圍(踰越部分,行為人要自我負責)
所以:
下面是引用 byakuya 於 2011-07-21 09:41 發表的: 到引言文
這是99年地特的題目
Q:甲教唆乙去傷害丙,並再三叮嚀乙千萬不要鬧出人命。乙聽之,卻出手過     重將丙給打死。應如何評價甲、乙的行為?
(A)甲、乙成立傷害致死罪之共同正犯  
(B)甲、乙各自成立傷害致死罪
(C)甲成立教唆傷害罪、乙成立傷害致死罪 →正解
(D)甲成立教唆傷害罪、乙成立過失致人於死罪
.......
是對的。

下面是引用 byakuya 於 2011-07-21 09:41 發表的: 到引言文
又97年的題目目
Q:甲教唆乙傷害丙,乙出手太重,居然打死丙,問如何評價甲乙的行為:
(A) 甲成立傷害罪,乙成立傷害致死罪
(B) 甲成立傷害罪,乙成立過失傷害罪
(C) 甲乙均成立傷害致死罪→正解
(D) 甲無罪,乙成立傷害致死罪
.......
答案是錯的,這題應該是送分。
因為乙成立傷害致死罪無疑,但甲最多成立教唆傷害致死罪(怎會變成都是傷害致死罪呢??)。
個人看法:
本題除非甲是正犯後正犯,不然要論及傷害致死罪就太誇張!!
表情

以下個人好奇??
下面是引用 往真裏修 於 2011-07-22 11:52 發表的: 到引言文
99年該題中:再三叮嚀乙千萬不要鬧出人命
要阻卻主觀上致人於死的故意沒有問題
但要免去結果的歸責   實在是值淂商榷

個人認為:
傷害行為本為法所不許 除非你拋棄這個犯罪念頭 否則在已立於犯罪行為基礎的情形下
即便你如何注意避免侵害的擴大 風險還是該由你承擔 優待最多只是減輕罪責而已
個人想請教大大,那大大認為甲之罪責為何??
不好意思,個人好奇,想看大大的見解~~謝謝!!(不是要爭吵,只是好奇)


討論問題歡迎~ 拒絕 惡意貶低人格~
問題無關事及未細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個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後有座山,稱"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稱"礙山"~
以前,想要剷平它,但力未逮;
現在呢?? 想輕盈的飛越過它,
越過這座名為人生之"礙山"。
使它爾后為我之"靠山"~~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7-22 14:23 |
往真裏修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0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個人認為:
再三叮嚀乙千萬不要鬧出人命 只是顯露了甲不願傷及人命
那乙何嘗不是呢?他也不願意打死丙吧
所以「結果認識」上二人並無二致 (題目只設定到這裡)
接下來要看「行為認識」
假如是:甲叮嚀乙「用手打就好」而乙卻是「拿鐵棍打」
此時「行為」的部份出現落差,便有踰越可言
(但題目未做此設定)

此題:再三叮嚀乙千萬不要鬧出人命 除非是行為落差 不然實在是太過籠統
所以過失致死的結果甲到底要不要負責
依舊要先回歸預見可能性、因果關係、客觀歸責等原則去做有無過失的判斷
無法直接用共犯(乙)的行為去決定


獻花 x1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 Posted:2011-07-22 17:41 |
TJQAZ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28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謝謝樓上大大提供的見解!!表情


討論問題歡迎~ 拒絕 惡意貶低人格~
問題無關事及未細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個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後有座山,稱"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稱"礙山"~
以前,想要剷平它,但力未逮;
現在呢?? 想輕盈的飛越過它,
越過這座名為人生之"礙山"。
使它爾后為我之"靠山"~~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7-22 21:34 |
byakuya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謝謝各位熱心的講解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7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7-25 12:12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95445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