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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問的申訴,當你在問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77條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依本法提起申訴、再申訴。 公務人員提起申訴,應於前項之管理措施或處置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公務人員離職後,接獲原服務機關之管理措施或處置者,亦得依前二項規定提起申訴、再申訴。 第78條 提起申訴,應向服務機關為之。不服服務機關函復者,得於復函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保訓會提起再申訴。 前項之服務機關,以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之權責處理機關為準。
複審??是打錯嗎??還是就是這個複審,當你是 公務人員保障法的復審 公保法第十八條規定:「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復審。」
訴願 第 一 節 訴願事件 第 1 條 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 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各級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對上級監督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 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同。 第 2 條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 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得提起訴願。 前項期間,法令未規定者,自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為二個月。 第 3 條 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 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前項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 亦為行政處分。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一般使用者,亦同。 申請再審,多了,不知你問哪??民、刑、行??從這個"申"應該不是民、刑。 訴願法第97條第1項第1款、第10款規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發見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者,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對於確定訴願決定,向原訴願決定機關申請再審。 ........................ 下面懶得爬文了。
給樓主一個建議,法科有很多法,知道自己不會在哪得還有救。 如果你不想搞亂、搞錯。針對你所要考的科目,自己看到題目後做歸納筆記,順便查一下法條(你不可能題目只做一次就記得,讀不下書的時候去翻書做歸納整理)。如果沒六法書,網路爬文一下就有了。 讀書還是要靠自己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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