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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ncesan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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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看到有关因果的态样就想要留下一个排除一个,套公式?....只能希望题目永远长的那么像,答案永远差不多,是吧?

刚有感而发,特地冲到楼下拿课本来看,果然,课本上多数正犯的考古题为零,更别说多数正犯+因果关系的考题。这个部分我的课本也是一片白......特地为了这个例子把之前课本跳过的部分大概看了一下,确定自己的想法是ok的。有兴趣可私讯给我,我给你课本名称跟页数。不过.....已经有想法的就不用问了.....搞混在一起反而不好......反正这个考点够冷门,就别浪费时间啰。

我发现改编的题目很容易在因果的地方开花,之前看过好几题都这样。但考古题却不常考因果,不是医院着火就是救护车翻掉。因果关系明明很有深度,偏偏出题老师不爱考,小闷。ptt之前有个改编题是不能末遂的故意杀人+过失导致客体死亡,一行为一结果,但中间的因果关系精彩万分,ptt上当场吵成一片,因果关系中断说、重要因果错误说、不重要因果错误说,各说底下还能再细分,日德二派甚至战到回文对骂。考试出这种的应该超happy的吧?



以上为小弟闲聊,与本例无关。以下开放各大德自由开火...小弟移至沙发区吃鸡排去 表情


教学相长,有未达尽善之处,敬请指教,口气不限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0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7-11 13: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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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太久没翻书的结果吗.......
用词用语不符合社会期待......... 表情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1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 | Posted:2011-07-11 14: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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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lancesan 于 2011-07-11 13:31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ptt之前有个改编题是不能末遂的故意杀人+过失导致客体死亡,一行为一结果,但中间的因果关系精彩万分,ptt上当场吵成一片,因果关系中断说、重要因果错误说、不重要因果错误说,各说底下还能再细分,日德二派甚至战到回文对骂。考试出这种的应该超happy的吧?

以上为小弟闲聊,与本例无关。以下开放各大德自由开火...小弟移至沙发区吃鸡排去 表情

这地方蛮熟悉的,我觉得要回归因果历程的评价:
一原本上他应该是一个杀人未遂一个过失,对于杀人未遂可以说被无认识之行为取代因果
 ,所以杀人行为因果断裂。
二但,对于过失致死评价,学说开始出现分歧,硬凹说过失的部份:
 1不是重大偏离的错误, 那么可以说过失与杀人未遂可以评价成一个杀人既遂。
 2风险逾越说也是如此评价。
 3过失就是过失,凹成既遂有何意义。

于是这样看来:以上人马再吵什么!根本不用吵阿!说无因果关系是说杀人未遂的评价,过
失致死也是一个评价,只是探讨过失有无凹成既遂的问题。所以说的都对,只是位子讨论的
落点不一样(杀人或过失)
ps:我也要吃鸡排.......表情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7-11 17: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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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先跟楼上去吃机排的大大门说声,我没要争论的意思。
我只是提出我的想法而已,不要误会。

lancesan 大大所提合并之因果,以下毒案来说明。当然以合并之因果来说甲、丙都负杀人既遂(此题同)。但合理吗??
合并之因果理论如果完美,它就不是(条件说)因果的修正,也不会有相当因果关系、客观归责理论。

刑法的理论很多,学者见解也不尽相同,没有人说自己的想法一定对(学者除外)。只是各有其看法。
就误想防卫??见解有好几种,论述观点各也不同.....,但相信大部分的人(尤其考生)在意的是多数学者支持的见解。

如果有冒犯请多见谅!!


讨论问题欢迎~ 拒绝 恶意贬低人格~
问题无关事及未细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个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后有座山,称"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称"碍山"~
以前,想要铲平它,但力未逮;
现在呢?? 想轻盈的飞越过它,
越过这座名为人生之"碍山"。
使它尔后为我之"靠山"~~

=====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7-12 17: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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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的看法
一、甲对乙开枪行为,成立杀人罪
客观上,甲对乙开枪使乙因伤而遭丙杀害,二者之间有不可想像其不存在之条件因果关系
惟,甲对乙开枪造成乙遭丙杀害是否归责于甲
依客归责理论,要件有制造风险、风险实现、结果发生于构成要件效力范围内
甲打害乙虽制造不可容许之风险,但结果之发生并非甲所能预见之事实(甲对丙会来寻仇),
学说称为「异常因果历程」,故客观构成要件不该当。
二、甲对乙开枪行为,成立杀人未遂罪
主观上,甲对开枪行为的事实有认识,并明知并有意使其发生,具有杀人故意。
客观上,甲依主客观混合论,依行为人主观犯罪决意辅以客观上是否对法侵造成真接危险
密切关联,故甲开枪行为已达着手。
甲无任何阻却违法及罪责事由,违法并有责,成立杀人未遂罪。


法学讨论,本就无一定之答案,相互讨论才能截长补短
我是刚踏入的新手,请多多包含^^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7-13 2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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