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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個人非常討厭這種考題......尤其出題老師可能不知道食品衛生管理法的規定......

第 33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一年內再次
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
一、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條所定標準有關衛生安全及品質之規定,經
  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
二、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八款、第九款、第十三條第二項、第十四條第
  一項、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二條所定標準有關食品添加物品名、規格及
  其使用範圍、限量之規定,或依第十七條第二項所定標準有關營養成
  分及含量標示之規定。

第 34 條 有第三十一條至前條行為,致危害人體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八萬元以上九十萬元以下罰金。


時間,在書本裡過得特別快!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0 樓] From: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6-25 23: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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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lancesan 於 2011-06-25 21:26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191-1是千面人條款喔,老闆自己賣是191



大家都覺得甲是是過失喔?

我一直覺得是他是故意也。有認識這點沒問題,但是認為絕不會發生?還是覺得發生也沒差?(個人)感覺是後者



其實我忘了一個問題,這個老師也有強調過:就是集合犯的問題。191是否為集合犯?這點應該是一定要討論的,居然也忘了。

忘東忘西,還好我對今年的考試沒任何期待

表情

集合犯喔,應該很難說真的是必然反覆性質,工廠的話還可以說,不過工廠生產
加工食品可以用接續犯!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6-26 17: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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