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尚未
登入
注册
忘记密码
搜寻
赞助
赞助本站
数位公仔
纪念T恤
纪念马克杯
广告
刊登广告
广告价格
线上申请刊登
用雅币刊登
免费刊登
目前客户
简讯
简讯说明
购买金币
发送简讯
预约简讯
发送记录
好友通讯
罐头简讯
论命
数位论命馆
免费排盘工具
葫芦墩 优生造命
葫芦墩 八字命书
影音论命(葫芦墩)
影音占卜(葫芦墩)
购买金币
星座分析
孔明神数
周公解梦
星侨线上论命
娱乐
影 像 行 脚
数 位 造 型
数 位 画 廊
心 情 日 记
公 益 彩 券
送生日蛋糕
俄罗斯方块
四 川 省
猜 数 字
比 大 小
泡 泡 龙
许 愿 池
万 年 历
经 期 计 算
体 重 测 量
音 乐 点 播
卫 星 地 图
时间戳字幕
男女聊天室
求助
论坛守则
会员等级
会员权限
语法教学
常见问题
最新活动
打工赚雅币
首页
新版首页(全页)
传统首页(全页)
新版首页(选单)
传统首页(选单)
MyChat 数位男女
命理风水
15
星侨五术软体
4
葫芦墩命理网
5
命理问答
9
四柱八字
1
紫微斗数
1
姓名学
手面相
易经占卜
1
风水研讨
1
择日&三式
1
西洋占星
无视论塔罗牌
10
修行&武术
1
中医研讨
五术哈啦
1
电脑资讯
13
硬体讨论
5
超频 & 开箱
3
数位生活
2
PDA 讨论
手机讨论区
软体推荐
2
软体讨论
6
Apple 讨论
1
Unix-like
网路&防毒
2
程式设计
网站架设
4
电脑教学资源
生活休闲
14
休闲哈啦
7
感情世界
2
上班一族
5
国考&法律
7
生活医学
4
运动体育
1
单车讨论
1
钓鱼讨论
6
旅游讨论
4
天文观星
3
摄影分享
8
图片分享
4
数位影视
2
笑话集锦
3
兴趣嗜好
13
文学散文
7
绘图艺术
1
布袋戏
3
动漫画讨论
3
美食天地
6
理财专区
心理测验
1
汽、机车
3
宠物园地
模型&手工艺
4
花卉园艺
魔术方块
独轮车专区
电玩游戏
13
游戏欢乐包
4
CS讨论
8
Steam
3
MineCraft
2
东方Project
英雄联盟LOL
1
单机游戏
2
WebGame
3
线上游戏1
6
线上游戏2
5
电视游乐器
1
掌上型游戏
2
模拟器游戏
1
工商服务
6
虚拟城市
7
好康分享
新品贩售
二手拍卖
1
租屋&找屋
工商建议区
1
站务专区
10
最新活动
活动成果
数位造型
心情日记
个人图库
新人报到练习
论坛问题建议
1
荣会及电子报讨论
-最近版区-
-最近浏览-
»
生活休闲
休闲哈啦
感情世界
上班一族
国考&法律
生活医学
运动体育
单车讨论
钓鱼讨论
旅游讨论
天文观星
摄影分享
图片分享
数位影视
笑话集锦
»
国考&法律
法律讨论
文苑计划
资料分享
国考精华区
考取&现职甘苦谈
解惑专区
»
法律讨论
»
请教酒后不服取缔,当场辱骂警员,可否成立侮辱公务员罪呢?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522
个阅读者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基布鲁
级别:
路人甲
x0
x1
分享:
▼
x
0
[求助] 请教酒后不服取缔,当场辱骂警员,可否成立侮辱公务员罪呢?
请教各位大大
甲酒后不服取缔,当场辱骂警员,可否成立侮辱公务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x
0
[楼 主]
From:台湾固网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1-06-08 21:18 |
TJQAZ
级别:
初露锋芒
x5
x284
分享:
▲
▼
个人看法:
如果这题争点是原因自由行为,建议用破题去解。
答题大钢:
一、引言:本题.........涉及原因自由行为,探讨如下:
二、1.原因自由行为意义:
2.立法例、学说观点或判例决:
3.类型区分(要件):
三、本案.....(题目事实说明引入第二大项2、3,得到该案结论)
四、结论:综上,......
不好意思,我忘得很干净。
还在考虑考不考试。
原因自由行为不熟,那要先读熟阿,不熟就没法解实例题,而是在背。
刑法解题用背得很累喔!!但刑法.....要背的还不少。
讨论问题欢迎~ 拒绝 恶意贬低人格~
问题无关事及未细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个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后有座山,称"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称"碍山"~
以前,想要铲平它,但力未逮;
现在呢?? 想轻盈的飞越过它,
越过这座名为人生之"碍山"。
使它尔后为我之"靠山"~~
=====
x
0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1-06-08 22:53 |
Nicole~芷玄
级别:
小人物
x0
x32
分享:
▲
个人看法:
原因自由行为系行为人本有完全责任能力,却因 故意或过失使自己陷于无责任能力或限制责任能力状态下,直在此时为犯罪行为。
依刑法§192第三项规定:于因故意或过失自行招致者,不适用之。
喝酒醉应该非于「原因自由行为」,应是属于「自醉行为」。
人生的光荣,不在永不失败,而在于能够屡仆屡起。◕‿ ◕。☆♡°ღ..
x
0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1-06-09 22:41 |
MyChat 数位男女
»
法律讨论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6448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