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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xus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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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婚前契约书有无法律效力?
有一对甲男乙女尚未结婚,但已同居且育有一子一女两个小孩。
此两小孩是乙女的非婚生子女,甲男也未认领两子女。
今甲乙欲至户政事务所办理结婚登记,但乙女不认为甲会是一个好爸爸,因此想立此婚前契约书,
以防范未来若有离婚的一天,可以保护自身的权益。
试问:1. 将来发生离婚诉讼时,此婚前契约书的内容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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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11-05-12 19:00 |
shl65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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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专业回答,供参考
契约约定事项应符合法律索要求事项(非违背强行法事项 非违背公序良俗 单纯免除或加重一方责任)
1 此契约书第一款 已经是民法第1052条所定裁判事由 无需约定
2 此契约书第二款 可以为契约自由原则所处分(所受伤害是指心理伤害或是身体健康伤
害,依照民法损害填补原则,受有侵害要求损赔乃为当然之理)
3 此契约书第三款 可以为契约自由原则所处分
4 此契约书第四款 未成年子女权益义务之行使负担,虽然可约定,但约定后仍不影响法院依职权选定最适合行使此权利,法院不受此拘束, 若当事人之一方认为有疑问 , 仍得以此有害于未成年子女权利最有利益之考量,诉请法院改定未成年子女权利义务之行使对象
5 此契约书第五款 离婚后的赡养费相关事宜交由法院裁判决定, 如果摆不平 当然是由法院裁判, 纵然约定他方不得提起诉讼,仍得以违反法律所定之权利救济,其约定无效,况其约定系约定放弃宪法所订之诉讼基本权利,乃当然.自始.确定无效


[ 此文章被shl651029在2011-05-13 02:18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5-12 23:08 |
寒窗问拾得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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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象中实务见解是认为涉及离婚条件的部分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但晚近有没有比较新的见解就不得而知了

有一个偷吃步的方法:打电话去法院公证处,说你想要拿上述条款公证......
因为公证法规定公证人不得对违法或无效事项作成公证,所以公证人对于实务上哪种契约条款会被法院认定无效或被撤销,都非常非常的清楚......

以上,仅供参考


时间,在书本里过得特别快!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固网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5-12 23:16 |
kiki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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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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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夫妻财产制可由1004而定..
夫妻得于结婚前或结婚后,以契约就本法所订之约定财产制中,选择其一,为其夫妻财产制。...题目未题关于此项财产的婚前契约书
夫妻共同生活中的自由处分金1018-1
夫妻于家庭生活费用外,的协议一定数额之金钱,供夫或妻自由处分。此项自由处分金,就像是家庭主妇,家庭劳务中之薪水一样。
题意未明,视为家庭生活所需费用。另'以金钱为给付为离婚之条件,且依当事人意思无法将之分离者,契约无效。2.OK
民法最重私法自治,契约自由原则,只要当事人双方约定不违社会公共秩序善良风俗者,不因之无效,惟其预先抛弃权利能力(16)是否有无效之虞,需视其契约内容而定,又子女教养监护属公益事项,应受法院裁定判决(1055-1),已维社会安定。
其余事项,皆属法有明定,不另之说明。(1052第二款第三款.1057)
1.契约成立,除4须由法院裁量,可当离婚判决之物证
2.有效
...以上仅属个人意见 欢迎各位指教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5-13 08:17 |
lexus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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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感谢各位好心大大的解惑~~ 表情
实在是乙女身为一名母亲,其能力有限且不想当单亲妈妈(其人条件不佳,经济不好、无一技之长,若走这条路会非常辛苦又难走),又不想让子女被人耻笑没爸爸.....
如果能以此份契约作为甲男犹生警惕之心,则乙女的保障及安全感始足当之。

嗯~所以在结婚登记前,先把婚前契约书交由法院公证,以免来日此乙女落得两头空(无子女在身旁照顾又无金钱,年纪又大孤苦无依)
表情  人世间的缘情纠葛...叹~~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11-05-13 12:10 |
春之柏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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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夫妻之一方如有外遇、暴力欧打情事,无过失的一方可提起离婚。
................
这一条,仅生注意效果.但若反面推论,则没有外遇或打人事件,有其他民1052条事由,则不能提离婚?岂不严重!例如,不堪同居之虐待.分居不回家!

2. 受到伤害的一方,得请求有过失的一方负担赔偿金,其价额最低为一百五十万元整。
................
这一条,如果故意打人,要不要赔?原则可以订,但到时没钱可赔又如何?只有债权存在!
因为第3条的70%交给乙女,乙女又没说做家用,那甲男还用30%付家用吗?有钱可赔偿吗?

3. 甲男婚后每个月应交出其薪资所得的百分之七十给乙女,其金额最低为二万五仟元整。
夫付家用?家支是按能力分担的.又限定金额为最低二万五仟元,那若夫不实报,以二万五仟元为基准,另外存起来,也可以的.另外,投资所得?奖金收入?要不要一并纳库?

4. 离婚后,子女的监护权及行使子女的负担教养义务,全归于母亲一方(乙女)。
如果男打女,则男有过失,要赔钱,且离婚后子女归母教养.
但若女打男,则还是子女归母教养?或其他原因,母任亲权人并不符合子女之利益时,法院还是可以改定(民1055,1055-1)
只要任子女亲权人,但没有要男的付扶养费?那女的不是赔了身子又要帮带小孩?

5. 离婚后的赡养费相关事宜交由法院裁判决定。
赡养费是扶养的继续,如果真的是女无谋生能力,男的薪资70%交由乙女的话,那离婚后,男的有过失,还要继续养女的,若女的有过失,是否男的要续养女的?男的甘心才怪!

特立此约,不得有异议。
                              甲男:XXX
                              乙女:OOO
...................
为何不能异议?
如果除打人及外遇外,有民法1052条的离婚事由,只因为婚前订了此约而抛弃吗?
(外遇的定义:情感的或肉体的,或是刑法的239?也要说明白,还是因为不小心醉酒被色计,也算吗?)
如果曱男因为一时失志没有工作,还要不要付2万五千元,不付又如何?吵架吗?
关于子女的部分,更是可以异议.如果女的对子女很差不好,男的不可以请求法院改定吗?
..........................

结论:太简略的一张婚前契约书.要订的周延不容易.
如真的要写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5-14 20: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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